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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形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这些规定旨在平衡保障人权与维护司法秩序。
具体而言,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因其刑罚轻、社会危险性小,适用相关措施合理。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无社会危险性的,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现而适用,体现人性化。
对于特殊生理状况的人员,如患重病、怀孕或哺乳妇女,在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适用,彰显人道主义。而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时采取措施,保障嫌疑人权益与司法程序正常推进。
为更好实施这些规定,司法机关应严格审查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确保准确适用;建立健全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的监管机制,防止脱管漏管;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等。
2025-07-06 08: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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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从刑罚角度看,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因其刑罚轻、社会危险性小,具备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基础。这体现了法律对轻微犯罪情形在强制措施上的宽松考量。
(2)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佳、无再犯风险等,认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也可适用。此规定平衡了刑罚力度与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3)出于人道主义及保障特殊群体权益,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确保不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可适用相关措施,体现法律的温情一面。
(4)当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尚未办结时,为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和司法程序正常推进,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是必要的。这维护了司法活动的公平性与合法性。
提醒:
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相关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07-06 07:1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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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人,由于受到的刑罚不重,对社会危害小,可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二)若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错态度佳且没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也能考虑申请。
(三)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没办法自己料理,或者是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就可以适用。
(四)当羁押的时间到了,可是案件还没有办完,这时为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和司法程序正常推进,能采取这两种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025-07-06 05:3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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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用附加刑,由于这类刑罚不重,对社会危害小,能考虑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要是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会危害社会,像嫌疑人认罪态度佳、不会再犯罪等情况,也可以用。
要是嫌疑人有严重疾病、生活没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且用这俩措施不会危害社会,出于人道和保障孩子成长,能适用。
要是羁押期到了,案子还没办完,为保障嫌疑人权益和司法程序正常推进,可采取这俩措施。
2025-07-06 03:41: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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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符合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法律解析: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多种情形。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因其刑罚轻、社会危险性小,可考虑适用。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相关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像认罪态度良好、无再犯风险等情况。三是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基于人道主义及保障胎儿、婴儿健康成长可适用。四是当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时,为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与司法程序正常推进,可采取这些措施。这些规定旨在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如果对这些规定或在实际情况中能否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06 01:53: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