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遇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首先确定监护人。因为一般是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要是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尽到监护职责了,那么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二)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就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要是不够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补上。
(三)若损害发生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且教育机构没尽到管理职责,教育机构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之后教育机构还能向监护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伤人,监护人担责。若监护人尽责,能减轻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伤人,先从本人财产赔,不够的监护人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伤人,机构没尽管理责,要担补充责任。担责后可向监护人追偿。责任划分就看监护人和教育机构等,依规则定主体和比值。
结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主要由监护人承担,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支付赔偿不足部分监护人补,在教育机构出事且机构未尽管理职责要担补充责任并可追偿。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若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责任。这是因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监督和保护义务。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先从本人财产支付赔偿,不够的部分监护人补上,体现对受害人权益保障。而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造成他人损害,若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之后还能向监护人追偿。这是督促教育机构履行好管理义务。如果在这类事件中遇到难题,不确定责任如何划分和承担,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承担遵循一定规则。通常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减轻责任。
具体措施和建议如下:
1.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日常监管,预防损害行为发生。例如,对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告知行为边界。
2.对于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要明确从本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流程,确保赔偿合理公平。如及时对财产进行评估和核算。
3.教育机构要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在学习、生活期间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管理。比如增加安保人员巡逻,完善设施设备。
4.各方在责任划分出现争议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协商或诉讼,依据规定明确责任主体和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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