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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不应当取保候审的有

蒲* 上海-杨浦区 取保候审咨询 2025.07.02 15:07:56 445人阅读

哪些情形属于不应当取保候审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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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这些不应当取保候审的情形,能让我们清晰认识到司法机关在相关决策上的考量方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来说,要清楚这些规定,避免出现相应行为,增加取保候审获批的可能性。
(二)对于普通民众,知晓这些内容有助于增强对司法程序的理解,明白为什么有些犯罪嫌疑人不能被取保候审,提升对法律的信任度。
(三)在日常法律学习和交流中,这些内容是很好的素材,能加深大家对取保候审制度的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025-07-02 20: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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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这些情况不宜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再犯罪可能,对社会有潜在威胁。
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像可能煽动暴力破坏秩序。
可能销毁、伪造证据,干扰证人或串供,影响司法公平。
可能报复被害人等相关人员,危及人身安全。
有自杀或逃跑企图,想逃避法律惩处。司法机关决定时会多方面考量社会危险性。

2025-07-02 19:0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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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存在可能实施新犯罪、有危害安全秩序现实危险、可能毁灭证据、打击报复他人、企图自杀逃跑等情形通常不应当取保候审。
法律解析:
法律规定这些情形不应当取保候审,是因为这些情况严重影响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以及社会安全稳定。可能实施新犯罪,意味着对社会潜在危害大;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等现实危险,会直接破坏社会秩序根基;毁灭证据等行为干扰司法公平;打击报复相关人员威胁他人安全;企图自杀或逃跑则是公然逃避法律制裁。司法机关综合考量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是为了维护法律权威与公平,保障诉讼顺利推进。如果大家对取保候审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或是在现实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2025-07-02 17: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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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不应当取保候审的情形确实如上述规定所述,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社会安全和司法程序的正常推进。这些情形涵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犯罪带来潜在危害,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等现实危险,破坏司法证据与程序,威胁相关人员安全以及逃避法律制裁等多方面,全面且合理地界定了不适宜取保候审的情况。

为更好落实相关规定,建议如下:
1.司法机关在审查取保候审申请时,严格按照这些情形进行细致判断,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和情况,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
2.建立专门的评估机制,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往犯罪记录、案件性质等因素,科学判定是否符合不应当取保候审的条件。
3.对于存在争议的案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讨论,确保决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切实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025-07-02 16:04: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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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实施新犯罪的可能性,因其对社会潜在危害大,不适宜取保候审。
(2)当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时,像可能引发暴力破坏社会秩序,不能给予取保候审。
(3)若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风险,会破坏司法公平,通常不予以取保候审。
(4)对被害人等相关人员有打击报复可能,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这种情况也不宜取保候审。
(5)有自杀或逃跑企图以逃避法律制裁的,为保证刑事诉讼正常开展,不会批准取保候审。

提醒:
涉嫌犯罪被考虑取保候审时,要清楚自身行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若对能否取保候审存疑,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07-02 15:47:4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哪些情形属于防卫过当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二、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对于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总结,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正当防卫制度保护公民的自卫权,但是在正当防卫的时候,要以足够保护自己的安全为限,不要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可能会构成防卫过当。一旦有防卫过当的情节,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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