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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负有什么保密义务

李** 甘肃-兰州 合同订立咨询 2025.07.01 16:58:03 465人阅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负有什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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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诚信缔约、保密、通知和协助三项重要义务。诚信缔约要求不能恶意磋商,不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否则要赔偿对方损失;保密义务指对知悉的商业秘密等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能泄露或不正当使用,造成损失需担责;通知和协助义务是及时告知对方重要事项并在必要时给予协助以促成合同订立。
2.为更好履行这些义务,当事人应做到:在谈判中保持真诚,如实提供信息;对获取的商业秘密等严格保密,建立保密制度;建立信息协商机制,及时准确通知对方重要事项,并积极提供必要协助,以维护合同订立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

2025-07-01 21:3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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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诚信缔约义务是合同订立的基本准则。当事人不能以恶意磋商为手段,损害对方利益。比如不能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假意与他人谈合同,若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不能提供虚假情况。
(2)保密义务十分关键。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不论最终合同是否成立,都不能将这些信息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一旦违反,给对方造成损失,需赔偿相应损失。
(3)通知和协助义务有助于合同的顺利订立。当事人要及时告知对方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在对方有需要时给予协助,以确保合同能顺利达成。

提醒:订立合同过程中,务必遵守上述义务,否则可能面临赔偿责任。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获精准分析。

2025-07-01 20:3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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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诚信缔约义务,当事人在谈判时应秉持真诚态度,不搞恶意磋商,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避免提供虚假情况。一旦发现自身有不当行为可能损害对方,要主动弥补损失。
(二)保密义务方面,当事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在订约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比如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等。若不慎泄露,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三)履行通知和协助义务时,要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及时准确地将重要事项告知对方,在对方有需要时积极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025-07-01 19:3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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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期间,当事人有这些义务:
一是诚信缔约。不能为了恶意磋商而假意订合同,也不能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若违反该义务致对方受损,需赔偿。
二是保密。不管合同是否成立,对知悉的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都不能泄露或不当使用,否则造成损失要担责。
三是通知和协助。及时告知对方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必要时给予协助,推动合同顺利订立。

2025-07-01 19:3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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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需履行诚信缔约、保密、通知和协助义务,违反义务造成损失要担责。
法律解析:
在订立合同期间,诚信缔约义务要求当事人不能恶意磋商或隐瞒、提供虚假信息,若违反给对方带来损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保障了合同双方能在真实、诚信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保密义务规定,对于订立合同中知晓的商业秘密等应保密信息,不管合同是否成立,都不能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否则造成损失同样要担责,保护了商业秘密的安全性。通知和协助义务则促使双方及时协商重要事项,在必要时相互协助,有利于合同顺利订立。如果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不知如何处理自身义务或应对对方违反义务的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能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7-01 18:14:20 回复

当事人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道的商业秘密负有哪些义务当事人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在一般的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交换的信息都作为商业秘密来处理。这些信息可能是很有用的,也很有价值。如果不是商业秘密,当事人均可以使用这些信息。比如当事人要购买一种机器,可以向很多生产或者出售这种机器的商家发出要约邀请,邀请向他们发出要约,介绍所生产或者出售的机器的价格、性能、技术指标等。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会了解到这种机器的性能标准、技术细节等许多情况,这样就可以更有把握地选择商家订立合同。但是,如果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到商业秘密,情况就有很大不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比如技术秘密,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在经营方面的经营信息,比如说客户名单,为交易带来极大的便利条件,对其经营活动,比如材料与成品的购销,意义重大。这些信息,一般当事人是严格保密的,除非当事人认为其不需要保密。商业秘密受保护,任何人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泄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为达成协议,有时告诉对方当事人商业秘密是必须的,但一般也提请对方不得泄露、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有义务不予泄露,也不能使用。如果违反规定,则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一方当事人没有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是商业秘密,基于此种信息的特殊性质,按照一般的,对方当事人也不应当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否则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乙与丙是两个主要的轿车生产商。甲有意与乙或者丙达成一合资企业协议。特别是在与乙的谈判过程中,甲收到了乙关于新型车设计方案的详细资料。尽管乙没有明确要求甲将该信息作为秘密,但因为这是一种新车的设计方案,甲就可能负有不向丙披露的义务,只要合同尚未达成,甲也不能将该设计方案用于自己的生产程序。无论合同是否达成,当事人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而且只要是商业秘密,无论经过了多长时间,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这不仅仅是的要求,其他法律如等也有规定。因此,违反法律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的,不仅仅限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道的商业秘密负有哪些义务当事人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在一般的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交换的信息都作为商业秘密来处理。这些信息可能是很有用的,也很有价值。如果不是商业秘密,当事人均可以使用这些信息。比如当事人要购买一种机器,可以向很多生产或者出售这种机器的商家发出要约邀请,邀请向他们发出要约,介绍所生产或者出售的机器的价格、性能、技术指标等。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会了解到这种机器的性能标准、技术细节等许多情况,这样就可以更有把握地选择商家订立合同。但是,如果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到商业秘密,情况就有很大不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比如技术秘密,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在经营方面的经营信息,比如说客户名单,为交易带来极大的便利条件,对其经营活动,比如材料与成品的购销,意义重大。这些信息,一般当事人是严格保密的,除非当事人认为其不需要保密。商业秘密受保护,任何人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泄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为达成协议,有时告诉对方当事人商业秘密是必须的,但一般也提请对方不得泄露、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有义务不予泄露,也不能使用。如果违反规定,则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一方当事人没有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是商业秘密,基于此种信息的特殊性质,按照一般的,对方当事人也不应当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否则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乙与丙是两个主要的轿车生产商。甲有意与乙或者丙达成一合资企业协议。特别是在与乙的谈判过程中,甲收到了乙关于新型车设计方案的详细资料。尽管乙没有明确要求甲将该信息作为秘密,但因为这是一种新车的设计方案,甲就可能负有不向丙披露的义务,只要合同尚未达成,甲也不能将该设计方案用于自己的生产程序。无论合同是否达成,当事人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而且只要是商业秘密,无论经过了多长时间,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这不仅仅是的要求,其他法律如等也有规定。因此,违反法律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的,不仅仅限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道的商业秘密负有哪些义务当事人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在一般的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交换的信息都作为商业秘密来处理。这些信息可能是很有用的,也很有价值。如果不是商业秘密,当事人均可以使用这些信息。比如当事人要购买一种机器,可以向很多生产或者出售这种机器的商家发出要约邀请,邀请向他们发出要约,介绍所生产或者出售的机器的价格、性能、技术指标等。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会了解到这种机器的性能标准、技术细节等许多情况,这样就可以更有把握地选择商家订立合同。但是,如果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到商业秘密,情况就有很大不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比如技术秘密,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在经营方面的经营信息,比如说客户名单,为交易带来极大的便利条件,对其经营活动,比如材料与成品的购销,意义重大。这些信息,一般当事人是严格保密的,除非当事人认为其不需要保密。商业秘密受保护,任何人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泄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为达成协议,有时告诉对方当事人商业秘密是必须的,但一般也提请对方不得泄露、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有义务不予泄露,也不能使用。如果违反规定,则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一方当事人没有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是商业秘密,基于此种信息的特殊性质,按照一般的,对方当事人也不应当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否则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乙与丙是两个主要的轿车生产商。甲有意与乙或者丙达成一合资企业协议。特别是在与乙的谈判过程中,甲收到了乙关于新型车设计方案的详细资料。尽管乙没有明确要求甲将该信息作为秘密,但因为这是一种新车的设计方案,甲就可能负有不向丙披露的义务,只要合同尚未达成,甲也不能将该设计方案用于自己的生产程序。无论合同是否达成,当事人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而且只要是商业秘密,无论经过了多长时间,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这不仅仅是的要求,其他法律如等也有规定。因此,违反法律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的,不仅仅限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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