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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受托人在啥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刘** 甘肃-酒泉 合同纠纷咨询 2025.06.30 12:02:59 486人阅读

委托合同纠纷受托人在啥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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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转委托情况,受托人在转委托前一定要先争取委托人同意,除非是紧急为维护委托人利益。若无法取得同意,就谨慎选择第三人,做好监督管理,降低第三人造成损失风险。

(二)多个受托人共同处理事务时,各受托人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明确分工,制定严谨工作流程,避免因内部矛盾或疏忽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5-06-30 16: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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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里,受托人在这些情况担连带责任:
转委托时,没经委托人同意(紧急维护利益除外),第三人又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和第三人就得一起负责。
多个受托人共同处理事务,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都要连带赔偿。这样能保障委托人权益,督促受托人尽责,受损时委托人可主张连带责任获救济。

2025-06-30 15:0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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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委托合同纠纷中,特定情况下受托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首先,若受托人转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紧急维护委托人利益情况除外)且第三人造成委托人损失时,受托人与第三人要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受托人随意转委托可能使委托人陷入未知风险,需对自己行为负责。其次,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若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各受托人连带赔偿。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保护委托人权益,督促受托人尽责。当委托人利益受损,有权要求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以获赔偿。如果大家在委托合同方面遇到类似困扰,不确定自身权益是否受损,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6-30 13:4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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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合同纠纷里,受托人在特定常见情况需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合理且必要的规定,能切实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为更好落实相关规定,可采取以下措施。
1.受托人在进行转委托时,务必提前取得委托人同意,除紧急情况为维护委托人利益外。需详细记录沟通情况,留存证据。

2.多个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时,应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高效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交流工作进展,减少因内部沟通不畅导致的过错。

3.委托人在签订委托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受托人的资质、信誉等,合同中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对连带责任等关键条款重点明确。在委托事务执行中,保持关注,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2025-06-30 13:3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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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关于转委托,法律对受托人转委托行为有严格限制。在非紧急为维护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未经同意转委托,若第三人导致委托人损失,受托人与第三人共同担责。这是因为受托人随意转委托破坏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基础,所以需对后果负责。
(2)对于共同受托人,由于是共同处理事务,相互之间有协作和监督义务。因共同过错致委托人损失,连带责任能保障委托人更有效获赔,也促使受托人之间相互督促、尽职。

提醒: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要明确转委托条件,共同受托人要做好内部协作。若遇纠纷,因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6-30 13:11:04 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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