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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排序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张* 黑龙江-鸡西 合同效力咨询 2018.03.20 22:43:22 1181人阅读

朋友因为生意要跟对方签订订购合同,可是在这之前还有一个合同,他不知道哪个合同发生效力,请问合同效力的排序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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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的先后顺序 根据《招投标法》及国家部委有关招投标的管理办法,很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 程序来确定承包人, 虽然合同协议书只有区区数页, 但合同组成文件数量众多, 各文件制订 的时间存在差异, 加之工期较长, 施工期间又会产生许多文件, 各文件相互之间难免发生矛 盾。 在合同双方因采用不同的合同条款而产生分歧时, 如何正确应用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原 则化解纠纷,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的应用:
一、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条款第 1.4 款关于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规定。 第 1.4 款规定,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 1 )合同协议书 (2) 接受函(中标函)或中标通知书 (3) 议标期间问答式书面文件 (4)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 合同专用条款 (6) 合同通用条款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 工程规范 ) (8) 合同图纸 ( 设计与施工相互制约)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根据以上合同解释的原则, 重要的问题应写入优先顺序较高的文件, 最后确定的事宜和需要 特别承诺或变通的条款应写入优先顺序在前的文件。 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有 特殊约定的,双方应在 “ 专用条款 ” 中明确约定,并优先于 “ 通用条款 ” 的约定。
二、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56 号 文)的强制性规定。 56 号文第六条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 “ 专用合同条款 ” 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 件》中的 “ 通用合同条款 ” 进行补充、细化,除 “ 通用合同条款 ” 明确 “ 专用合同条款 ” 可作出不 同约定外, 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 “ 通用合同条款 ” 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九条规定, 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 “ 专用合同条款 ” 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 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 “ 通用合同条款 ” 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 “ 专用条款 ” 的效力并非一定优先于 “ 通用条款 ” 的效力, 如果 “ 专用条款 ” 的约 定违反了 56 号文的规定,则 “ 专用条款 ” 无效,仍应适用 “ 通用条款 ” 的规定。
三、施工期间签署的文件效力大于招投标时签署的文件。 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 变更等书面指令或文件, 因签订时间在后,系双方 就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的新的合意, 该洽商、 变更等书面文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 情况下,应最优先解释适用,即使该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属于 “ 通用条款 ” 规定或 “ 专用条 款 ” 约定的解释顺序在后的文件类别。
四、《合同协议书》中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条款无效。 根据《招投标法》第 46 条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协 议,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即使《合同协议书》签署在后, 在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中排名在前, 但其条款如果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应认定无效,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为准。
五、专用条款在技术规范之前,效力大于技术规范。如果您对合同效力的排序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2018-03-20 22:56: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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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施双方关于工程的所有约定均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体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由于合同繁杂,难免存在含义或解释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双方必须确定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一般而言,其先后适用顺序如上述所列。但有时建设方为更好地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往往约定合同的专用条款、通用条款的效力高于投标书及附件的效力,甚至约定招标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效力优于投标书及附件的效力。
以上是对合同效力的排序这个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2018-03-20 22:44:2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劳动能力鉴定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一,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三,作出决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的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四,出具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三)作出鉴定的依据;(四)鉴定结论。五,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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