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合同条款的先后顺序 根据《招投标法》及国家部委有关招投标的管理办法,很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 程序来确定承包人, 虽然合同协议书只有区区数页, 但合同组成文件数量众多, 各文件制订 的时间存在差异, 加之工期较长, 施工期间又会产生许多文件, 各文件相互之间难免发生矛 盾。 在合同双方因采用不同的合同条款而产生分歧时, 如何正确应用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原 则化解纠纷,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的应用:
一、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条款第 1.4 款关于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规定。 第 1.4 款规定,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 1 )合同协议书 (2) 接受函(中标函)或中标通知书 (3) 议标期间问答式书面文件 (4)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 合同专用条款 (6) 合同通用条款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 工程规范 ) (8) 合同图纸 ( 设计与施工相互制约)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根据以上合同解释的原则, 重要的问题应写入优先顺序较高的文件, 最后确定的事宜和需要 特别承诺或变通的条款应写入优先顺序在前的文件。 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有 特殊约定的,双方应在 “ 专用条款 ” 中明确约定,并优先于 “ 通用条款 ” 的约定。
二、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56 号 文)的强制性规定。 56 号文第六条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 “ 专用合同条款 ” 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 件》中的 “ 通用合同条款 ” 进行补充、细化,除 “ 通用合同条款 ” 明确 “ 专用合同条款 ” 可作出不 同约定外, 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 “ 通用合同条款 ” 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九条规定, 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 “ 专用合同条款 ” 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 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 “ 通用合同条款 ” 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 “ 专用条款 ” 的效力并非一定优先于 “ 通用条款 ” 的效力, 如果 “ 专用条款 ” 的约 定违反了 56 号文的规定,则 “ 专用条款 ” 无效,仍应适用 “ 通用条款 ” 的规定。
三、施工期间签署的文件效力大于招投标时签署的文件。 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 变更等书面指令或文件, 因签订时间在后,系双方 就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的新的合意, 该洽商、 变更等书面文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 情况下,应最优先解释适用,即使该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属于 “ 通用条款 ” 规定或 “ 专用条 款 ” 约定的解释顺序在后的文件类别。
四、《合同协议书》中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条款无效。 根据《招投标法》第 46 条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协 议,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即使《合同协议书》签署在后, 在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中排名在前, 但其条款如果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应认定无效,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为准。
五、专用条款在技术规范之前,效力大于技术规范。如果您对合同效力的排序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2018-03-20 22:56: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