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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保管他人物品丢失怎么办

苏* 河南-驻马店 合同纠纷咨询 2025.06.24 07:59:28 493人阅读

代为保管他人物品丢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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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人责任:无偿保管物品丢失,能证明无重大过失可不赔,有重大过失要赔;有偿保管则需赔偿。
2.赔偿确定:先协商赔偿数额,协商不成按市场价值、购买凭证定金额。
3.争议解决:双方有争议,物品所有人收集证据起诉,保管人要配合,避免损失扩大。

2025-06-24 12: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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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代为保管他人物品丢失,无偿保管无重大过失不担责,有重大过失需赔偿,有偿保管要担责,赔偿先协商,协商不成按市价等确定金额,有争议可起诉。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保管物品的情形中,责任区分明确。无偿保管时,保管人只要能证明自己不存在重大过失,就无需对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存在重大过失,就必须进行赔偿。而有偿保管,保管人则必然要对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问题上,先由双方协商确定数额,这是较为便捷高效的方式。若协商无果,可依据物品市场价值、购买凭证等来确定赔偿金额。若双方对赔偿存在争议,物品所有人可收集保管事实、物品价值等相关证据,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决。保管人在此过程中应积极配合,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在保管物品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6-24 11:5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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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为保管他人物品丢失,保管人担责情况因保管性质而异。无偿保管中,保管人能证明无重大过失可不担责,有重大过失则需赔偿;有偿保管,保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2.解决赔偿问题时,首先双方可协商确定赔偿数额。若协商无果,可依据物品市场价值、购买凭证等确定赔偿金额。
3.若双方对赔偿有争议,物品所有人可收集保管事实、物品价值等证据向法院起诉。保管人要积极配合处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建议保管人在保管物品时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若遇到问题及时与物品所有人沟通协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025-06-24 11:0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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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保管他人物品丢失的责任承担,与保管是否有偿密切相关。无偿保管时,保管人若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可不担责,有重大过失则需赔偿;有偿保管时,保管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在确定赔偿数额方面,首先倡导双方协商。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参考物品市场价值、购买凭证等来确定。
(3)一旦双方对赔偿存在争议,物品所有人可通过收集保管事实、物品价值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而保管人此时应积极配合,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提醒:
保管物品时,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若出现物品丢失纠纷,双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6-24 09:4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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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管人明确责任
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可不担责,有重大过失则需赔偿;有偿保管要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应先判断自己保管情况,确定是否担责。
(二)双方协商赔偿
双方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
(三)确定赔偿金额
协商不成时,按照物品市场价值、购买凭证等确定赔偿金额。
(四)解决赔偿争议
若有争议,物品所有人收集保管事实、物品价值等证据向法院起诉,保管人积极配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5-06-24 09:44:4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也就是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至于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以及保管人是否给付保管凭证,均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关于在保管合同履行期间的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合同法》第374条有明确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保管人在无偿保管情况下的“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或者应知保管物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基于以上分析,你到酒店就餐时,按照酒店保安人员的要求,将摩托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后,保管合同关系即已成立。酒店虽未给付保管凭证,但丝毫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也并不免除酒店的保管义务。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你的摩托车被他人撬开车锁后盗走,这足以证明是由于酒店怠于履行保管职责,忽视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而可以认定酒店一方存在“重大过失”,依照《合同法》第374条对保管风险的规定,即使酒店是无偿保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的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规定,酒店负责人所强调的“本店场地停车不收费,如有丢失、损坏均与本店无关”声明,由于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也不能作为酒店减轻或免除其自身赔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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