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和补偿是市、县人民政府的职权。征收决定也是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所以,如果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具体负责接收复议申请的机构是上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局)。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男,委托代理人:案由:因对公安分局年月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特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公安分局作出的“”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本案违法行为轻微,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申请人持有器具并非用于非法目的,也没有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主观上也没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完全符合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顶格”重处,显然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情节特别轻微的,公安机关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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