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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物件丢失谁负责

冯** 江苏-苏州 合同纠纷咨询 2025.06.15 11:44:45 453人阅读

无偿保管物件丢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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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偿保管物品丢失,保管人是否担责要看情况。通常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用赔偿。

2.若保管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导致物品丢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像随意把物品放易丢公共区域且无防护,就属重大过失。

3.保管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物品因意外被盗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用赔偿。判断保管人是否担责,得看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2025-06-15 19:4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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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物件丢失,保管人是否承担责任需看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若保管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若保管人随意将保管物放在易丢失的公共区域且未采取防护措施,这属于重大过失情形,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反,若保管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保管物因意外被盗,且保管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保管人无需赔偿。

为避免此类纠纷,建议保管人在无偿保管时,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妥善放置保管物并采取一定防护措施。寄存人也应对保管人充分说明保管物的情况,提醒保管要点。

2025-06-15 17:4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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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偿保管物件丢失,保管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无偿保管关系中,若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就无需对保管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像保管人随意将保管物放在易丢失的公共区域且不采取防护措施,这明显属于重大过失,需承担赔偿责任;而保管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保管物因意外被盗且保管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用赔偿。所以,判断保管人是否担责的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在无偿保管方面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6-15 16: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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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管人在无偿保管物件时,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随意放置保管物在易丢失的公共区域,且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避免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保管物丢失。
(二)若保管物因意外情况如被盗丢失,保管人要及时收集能证明自己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据,例如监控视频、报警记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5-06-15 15:1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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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无偿保管关系中,责任判定关键在于保管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当保管人能证明自身无此情况时,即便保管物件丢失,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保管物丢失,那么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将保管物随意放置在易丢失的公共区域且不采取防护措施,就属于重大过失情形。
(3)若保管人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保管物因意外因素如被盗丢失,且保管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照法律规定,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
无偿保管中判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较复杂,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6-15 13:31:1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也就是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至于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以及保管人是否给付保管凭证,均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关于在保管合同履行期间的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合同法》第374条有明确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保管人在无偿保管情况下的“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或者应知保管物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基于以上分析,你到酒店就餐时,按照酒店保安人员的要求,将摩托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后,保管合同关系即已成立。酒店虽未给付保管凭证,但丝毫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也并不免除酒店的保管义务。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你的摩托车被他人撬开车锁后盗走,这足以证明是由于酒店怠于履行保管职责,忽视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而可以认定酒店一方存在“重大过失”,依照《合同法》第374条对保管风险的规定,即使酒店是无偿保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的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规定,酒店负责人所强调的“本店场地停车不收费,如有丢失、损坏均与本店无关”声明,由于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也不能作为酒店减轻或免除其自身赔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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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30 78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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