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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具体要求包括哪些

唐* 重庆-开州区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6.14 01:35:34 402人阅读

逮捕的具体要求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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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三个条件需同时满足才能实施逮捕。这体现了法律对逮捕的严谨态度,避免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解决措施与建议:司法机关在判断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时,要全面审查证据,确保犯罪事实的认定准确无误。对于可能判处的刑罚,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合理判断。在评估社会危险性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同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认真履行批准或决定逮捕的职责,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逮捕,保障整个逮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025-06-14 08:0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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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逮捕条件严格且需同时满足。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包含多方面要求,不仅要证明犯罪发生、是嫌疑人所为,证据还需查证属实,这为逮捕提供了事实基础。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结合已有证据和刑法规定进行判断,体现了对嫌疑人罪行严重程度的考量,避免对轻微犯罪行为轻易实施逮捕。
(3)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是重要条件,当嫌疑人存在实施新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等现实危险时,为保障社会安全需进行逮捕。
(4)逮捕程序上,需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确保权力制衡和依法执行。

提醒:逮捕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措施,若涉及相关情况,因案情不同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2025-06-14 06:5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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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进行逮捕操作时,要严格审查证据。收集能证明犯罪事实发生、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且证据查证属实的材料,确保满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
(二)依据已有证据和刑法规定,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的刑罚,只有当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时,才考虑逮捕。
(三)评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仔细考量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实施新犯罪、危害安全、毁灭证据等情况。
(四)执行逮捕时,人民检察院要做好批准工作,人民法院做好决定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2025-06-14 05:0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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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要满足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包括证明犯罪发生、是嫌疑人所为且证据属实。
2.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不能防止社会危险性,如实施新犯罪、危害安全、毁灭证据等。
逮捕嫌疑人、被告人,需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5-06-14 04:22: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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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同时满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三个条件,且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解析:
首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涵盖有证据证明犯罪发生、犯罪行为为嫌疑人实施且相关证据已查证属实。其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结合现有证据和刑法规定,判断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最后,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比如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等。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实施逮捕。并且逮捕的批准或决定权在检察院或法院,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与逮捕或其他法律方面相关的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6-14 02:29:33 回复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应具备的3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逮捕的实施程序:  1.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从而保证逮捕任务的顺利完成。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的补充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不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意见的,分管侦查监督工作的副检察长应当征求分管侦查工作的副检察长的意见,意见一致的,作出不予逮捕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提请检察长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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