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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交房能否要求退回全部已付款

杨* 北京-门头沟区 房屋买卖咨询 2025.06.13 03:34:04 422人阅读

违约交房能否要求退回全部已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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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交房能否退回全部已付款取决于具体情况。若合同约定开发商违约交房达到一定条件,购房者可解除合同并获全额退款,应按约定执行。
若合同无此类约定,依据法律,开发商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内仍未交房,且无正当理由,购房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其解除权受法律保护。
若违约交房未达解除合同的严重程度,无法要求退回全部已付款,但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
建议购房者遇到违约交房情况,先查看合同约定,若有约定按约定处理;若无约定,及时书面催告开发商交房,保留相关证据。若开发商在合理期限仍未交房,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2025-06-13 06: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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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有约定时,若开发商违约交房达到合同所设条件,购房者可依约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全部已付款,此时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2)合同无相关约定,按法律规定,购房者催告开发商交房后,若开发商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且无正当理由,购房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其解除权受法律保护。
(3)若违约交房未达解除合同的严重程度,购房者虽无法要求退回全部已付款,但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

提醒:遇到违约交房问题,要先查看合同约定。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6-13 06:1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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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有约定时,若开发商违约交房达到约定条件,按合同约定购房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全部已付款,此时应按约定流程操作。

(二)合同无约定,先对开发商进行催告,若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未交房且无正当理由,购房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三)若违约交房未达解除合同严重程度,购房者虽不能要求退回全部已付款,但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5-06-13 05:5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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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有约定:若开发商违约交房满足合同条件,购房者可按约定解除合同并退回全部已付款。

2.合同无约定:开发商经催告在合理期限(通常三个月)内未交房,购房者可解除合同退款,解除权受法律保护。

3.未达解约程度:违约交房未严重到可解除合同,无法要求退全款,但可让开发商担责,如支付违约金。

2025-06-13 05:3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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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违约交房能否要求退回全部已付款取决于具体情况,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时,经催告在合理期限仍未交房可解除合同退款;未达解除合同严重程度,可能无法退全款,但可要求开发商担责。
法律解析:
在房屋买卖中,合同具有重要作用。若合同约定开发商违约交房达到一定条件,购房者能解除合同并退回全部已付款,那么就按照合同执行。若合同未作此约定,法律规定经催告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内仍未交房且无正当理由,购房者有解除合同并退款的权利。不过,若违约交房情况不严重,未达到解除合同的标准,购房者虽不能要求退回全部已付款,但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在遇到此类问题时,由于实际情况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6-13 05:27:0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可以,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给显名股东。股份股权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一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法律风险之二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4、防范措施: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第三人善意(善意的条件:是否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二、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三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4、防范措施:转让方应待条件成就后再转让其所持股份,且该转让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5、法律依据:《公司法》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法律风险之四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但是是存在风险的,“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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