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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羁押最长多久结束执行

彭** 安徽-安庆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6.11 07:41:19 393人阅读

逮捕羁押最长多久结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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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后羁押期限不固定,侦查阶段通常逮捕后不超2个月。案情复杂到期未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1个月。
2.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2个月;可能判10年以上刑罚,同样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延2个月。
3.审查起诉一般1个半月,一审通常2个月,最迟不超3个月。可能判死刑或附带民诉等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延3个月,特殊情况报最高法院批准还能再延,执行结束时间难明确。

2025-06-11 11:2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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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阶段期限不同,难以确定最长执行结束时间。一般侦查阶段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二个月,复杂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四类特定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二个月,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二个月。
2.审查起诉阶段通常一个半月,一审阶段一般二个月,最迟不超三个月。可能判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报最高法院批准还能延长。
3.建议司法机关严格依法规范各个阶段的办案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拖延。同时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2025-06-11 09:5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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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固定,会因案件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难以明确最长执行结束时间。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超二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为一个半月,一审阶段一般为二个月,至迟不超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报最高法院批准还能延长。由于案件情况多样,各阶段的延长条件和可能性不同,所以难以确切知晓整个案件执行结束的最长时间。若对羁押期限等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6-11 09:0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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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因具体情况而异。在侦查阶段,通常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无法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能延长一个月。
(2)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特定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若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两个月。
(3)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一个半月,一审阶段通常为两个月,最迟不超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报最高法院批准还可继续延长。由于存在多种可延长情形,难以明确整个司法程序最长多久结束执行。

提醒:
案件情况不同羁押期限差异大,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需了解不同阶段规定。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确保合法权益。

2025-06-11 08:4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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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应了解自身案件所处阶段及对应法定羁押期限,若发现超期羁押,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驻所检察室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二)家属也需关注案件进展,在不同阶段监督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帮助。
(三)律师可发挥专业作用,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在各阶段审查羁押期限的合法性,发现超期及时提出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025-06-11 07:54:56 回复

刑事诉讼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多久,最长期限又是多久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侦查、审查阶段办案期限如下所示:(一)强制措施期限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二)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三)审查期限1、审查时间,1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5、被害人对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6、被不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三)审判期限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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