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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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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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需综合多种因素认定。当出现人员伤亡如死亡3人以上、重伤9人以上等,或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或有特别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其他重大损失情形时,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为准确认定,应采取以下措施和建议:
1.严格遵循量化标准,对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进行精确统计和核算,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2.重视社会影响评估,通过调查、舆情分析等方式,全面了解案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
3.结合具体案情,考量行为人主观过错、行为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社会危害程度,做到不枉不纵。
法律分析:
(1)司法解释明确了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情形,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方面。人员伤亡上,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9人以上等不同组合情况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2)经济损失方面,造成150万元以上损失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这体现了对公共财产损失的重视。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也在认定范围内。
(4)司法实践并非单纯依据量化标准,还会综合考量危害后果的程度、范围及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
提醒: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较为复杂,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认定。
(一)依据司法解释,符合以下情况可认定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
1.人员伤亡方面,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9人以上,或者轻伤27人以上,或者重伤6人、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轻伤18人以上。
2.经济损失方面,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
3.社会影响方面,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
4.存在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司法实践中,认定时需综合考量危害后果的程度、范围以及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既要参考量化标准,也要结合具体案情和社会危害程度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1.满足以下情形可认定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致3人以上死亡,或9人以上重伤,或27人以上轻伤,或6人重伤与9人轻伤、3人重伤与18人轻伤;造成经济损失超150万元;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其他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受损的情况。
2.司法实践认定时,要综合考量危害后果程度、范围和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
3.认定既依据量化标准,也结合具体案情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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