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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计划买房子了,但是现在也要签订购房合同,但是没有注明民用水电,我想请问购房合同注明民用水电是必须的吗。
我们这里没有水电气上户费,购房后,水电气都是免费登记的,只是有些预缴的水电费(水费300元,电费300元)。
购房合同注明民用水电是必须么,必须要注明的,但是以后需要调整,还是要按当时的物业价格去上交的,如果没有注明,他必须有一个物业的交接手续,那时候也会知道!
; 拖欠物业管理费 法律关系问题 在业主购房及居住过程中,出现的主要当事人有:业主(购房人)、开发商、物业公司,存在的法律关系有: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前期选聘及物业交接管理关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与房屋维修法律关系、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及业主之间因相邻产生的相邻法律关系及因侵权等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虽然在同一主体身上可能产生多个法律关系,如业主也是购房人,与物业公司产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开发商产生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与其他业主产生相邻关系,但需明确的是这些法律关系之间是彼此的,因此,主体权利义务的承担是不能混淆的。 但在物业管理收费实践中,却经常出现主体混淆,归责错误的现象:业主极易将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混为一体,或将其他业主对自己的侵权理解为是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善;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也出现越权管理,责任区分不清的情况。上述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当事人对下面两大法律关系没有清楚的认识,将非物业公司的权威归责于物业公司身上。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前,存在开发商对小区物业管理的情况,但由于开发商作为建筑单位,专业技能缺乏,不利纠纷的解决。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需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根据该条例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分为一、二、三等级,物业公司需根据自身的资质实施对不同类型小区的物业管理。 因此,目前除部分以前开发的小区还存在由开发商的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情况外,大多数小区的物业管理,是由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公司进行的。 在前一种情况下,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作为开发商的一个部门,与开发商是从属关系,不能承担责任,对外的所有活动均需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分别是两个的法人,在小区的管理活动中,物业公司应对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但由于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之前,小区的物业是由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当开发商将小区交由自己成立的物业公司管理时,下列现象就极易出现:业主将开发商的责任转嫁到物业公司的身上,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缴纳费用;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也错误理解了自己的权利义务:物业公司在业主入住时提出不交物业费不给房屋钥匙;开发商将应退还给业主的购房款充抵物业费。 这些情况的出现,都是没有弄清法律关系,对于业主来说,由于开发商对房屋负质量保证责任,在开发商没有将维修工作委托给物业公司的情况下,业主只能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向物业公司提出主张,而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也应正确认识自己的权责:收缴物业费只能由物业公司进行,而房屋交付则是开发商基于房屋买卖关系应负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协的受理范围。 不是所有消费纠纷都可以投诉。但《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就是说,除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以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受《消法》保护,消协对此类投诉也应受理。
专业解答这个一般不会,但设计图纸上会有要求。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2、房价;3、付款约定;4、交付约定;5、质量标准;6、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7、保修责任;8、乙方使用权限;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10、违约赔偿责任;11、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
律师解析 不需要,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等;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6、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 7、保修责任; 8、乙方使用权限; 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10、违约赔偿责任; 11、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律师解析 这个一般不会,但设计图纸上会有要求。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等;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6、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 7、保修责任; 8、乙方使用权限; 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10、违约赔偿责任; 11、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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