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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检察院没有传唤会逮捕吗

成** 重庆-酉阳县 取保候审咨询 2025.06.04 03:25:01 314人阅读

取保候审检察院没有传唤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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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未传唤不必然导致逮捕。逮捕有着严格法定条件,要存在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无法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才行。

检察院未传唤或许是案件侦查、审查进度未到需讯问阶段。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规定,像及时报告住址等信息变动、传讯时及时到案,并且无新犯罪事实、未违反规定,一般不会被逮捕。

为避免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做到:1.严格遵守取保候审各项规定,保持良好配合态度。2.避免实施新的犯罪行为,不做违反规定的事。3.保持与司法机关沟通畅通,确保自身情况能及时被了解。若出现违反规定或有新证据证明犯罪情节严重,检察院就可能决定逮捕。

2025-06-04 08: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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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未传唤不必然导致逮捕,逮捕有严格法定条件,需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2)检察院未传唤可能是案件侦查、审查进度未到讯问阶段。
(3)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像及时报告住址等信息变动、传讯时及时到案,且无新犯罪事实或违规情况,一般不会被逮捕。
(4)一旦出现违反规定或有新证据证明犯罪情节严重等情形,检察院可决定逮捕。

提醒:取保候审期间务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若有新情况及时咨询,避免因违规面临被逮捕风险。

2025-06-04 06:2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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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应严格遵守规定,包括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及时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等,避免因违规增加被逮捕风险。
(二)保持积极配合态度,即便检察院未传唤,也要随时做好被传讯准备。
(三)若有新证据或新情况出现,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避免因隐瞒造成误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025-06-04 06:0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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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时检察院没传唤,不意味着会被逮捕。逮捕要符合法定条件,得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罚,且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
2.检察院没传唤,可能是案件侦查、审查还没到讯问阶段。
3.嫌疑人遵守取保规定,无新犯罪事实或违规情况,一般不会被逮捕。
4.若违规或有新证据证明情节严重,检察院可决定逮捕。

2025-06-04 05:0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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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未传唤不一定会逮捕。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逮捕要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法定条件。检察院未传唤可能是因为案件侦查、审查进展未到需要讯问的环节。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比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及时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等,且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违反规定的情况,通常不会被逮捕。但要是出现违反规定或者有新证据证明犯罪情节严重等情况,检察院可以决定逮捕。如果对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且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06-04 03:41:04 回复

  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实际上这是一个动宾短语,或者是动宾词组,批准逮捕是一个程序工作,批准是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的侦查部门)的工作。  不批准逮捕是相对批准逮捕而言。不批准逮捕实质上是通过法定程序使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羁押,根据刑诉法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司法实践中,不批准逮捕存在对逮捕证据把握过严、较少考虑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而存在"构罪即捕"等问题,所以,不予批捕有可能须补充侦察,也有可能是犯罪情节较轻、危害性较小有可能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形。能是什么后果须看检方不予批捕意见书或决定书来确定,即使判缓、拘役或管制也属于实刑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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