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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股东同意欠债算公司行为吗

廖** 福建-三明 公司债务咨询 2025.06.02 02:11:19 336人阅读

公司未经股东同意欠债算公司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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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公司未经股东同意欠债属公司行为,由公司担责;但法定代表人越权且相对人知情,代表行为无效;股东能证明存在滥用情形,可要求相关责任人担责。
法律解析: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具备独立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法定代表人等有权代表公司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对外负债,此为公司行为,后果归公司。不过,要是法定代表人等越权代表公司欠债,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越权,代表行为就不具效力。并且,当股东能证明债务形成过程中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就可让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若大家在公司债务问题上遇到类似困扰,或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06-02 08:0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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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公司未经股东同意欠债属于公司行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独立财产,要用全部财产担责。法定代表人等在职权内以公司名义负债,后果由公司承担。

2.若法定代表人等越权代表公司欠债,相对人知情,代表行为无效。

3.若股东能证明债务形成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情况,可让相关责任人担责。

2025-06-02 06:5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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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而言,公司未经股东同意欠债通常属于公司行为,因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拥有独立财产,要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法定代表人等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负债,后果由公司承担。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法定代表人等越权代表公司欠债,且相对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越权,代表行为无效。同时,若股东能证明债务形成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可要求相关责任人担责。
3.解决措施与建议:公司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等的职权范围,加强对重大债务决策的监督。股东要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相对人在与公司交易时,应审查代表权限,避免因越权代表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2025-06-02 05:3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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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欠债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越权,股东可主张该代表行为无效,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当股东能证明债务形成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时,可收集相关证据,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025-06-02 04:1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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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而言,公司未经股东同意欠债属于公司行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具备独立财产,需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表公司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对外负债,此行为代表公司,后果由公司承担。
(2)若法定代表人等越权代表公司欠债,当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越权时,该代表行为无效。
(3)若股东能证明债务形成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可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提醒:
公司运营中,股东应关注公司债务情况。若发现法定代表人越权或存在滥用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建议咨询进一步处理。

2025-06-02 02:59:4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到。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解释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求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没有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也不会存在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问题;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到。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解释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求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没有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也不会存在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问题;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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