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完成清算后,倘若未对债务进行妥善处理,股东可能需承担以下责任:其一,补充赔偿责任。
倘若清算组未依照规定履行通知与公告的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最终未能获得清偿,那么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就得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并且,当公司解散时,股东若尚未缴纳出资,这些未缴纳的出资都应算作清算财产,若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就需在未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二,连带责任。
清算组成员在从事清算事务时,倘若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了损失,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倘若多个股东都存在过错,那么他们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若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便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情况严重时,还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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