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涉外股权纠纷管辖权有多种规则,可协议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特定三类合同纠纷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无协议管辖则按被告住所及相关地点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解析:在涉外股权纠纷中,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我国专属管辖规定。像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只能由我国法院管辖。若没有协议管辖,当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在我国无住所,但存在合同在我国签订或履行、诉讼标的物在我国、被告有可供扣押财产在我国、被告设有代表机构在我国等情况,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相关地点的法院管辖。若遇到涉外股权纠纷方面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涉外股权纠纷管辖权规则如下:
1.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我国专属管辖规定。
2.因在我国履行的三类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发生的纠纷,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3.无协议管辖时,被告在我国有住所,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无住所但符合特定条件,可由合同签订地等多地法院管辖。
涉外股权纠纷管辖权规则需遵循一定原则。若当事人有书面协议,可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但不能违背我国专属管辖规定。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没有协议管辖时,若被告在我国有住所,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在我国无住所,但存在合同在我国签订或履行、诉讼标的物在我国等情况,可由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多地法院管辖。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当事人在签订涉外股权相关合同时,明确约定管辖法院,避免管辖争议。
2.企业应了解我国专属管辖范围,在涉及相关合同纠纷时,确保在我国法院解决。
3.对于无协议管辖的情况,原告需准确收集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相关证据,以便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一)若有书面协议,当事人可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我国专属管辖规定,像涉及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等三类合同纠纷,只能由我国法院管辖。
(二)没有协议管辖时,若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被告在我国无住所,若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财产、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分析:
(1)涉外股权纠纷中,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但不能违背我国专属管辖规定。这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利于灵活处理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引发的纠纷,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以保障我国的司法主权和相关利益。
(3)无协议管辖时,若被告在我国有住所,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在我国无住所,但存在合同在我国签订或履行等情形,可由合同签订地等相关地点的法院管辖,扩大了我国法院对涉外股权纠纷的管辖权范围。
提醒:
涉外股权纠纷处理复杂,不同情形适用的管辖权规则有别,建议遇到相关纠纷及时咨询,以便准确确定管辖法院。
专业解答存在涉外因素的管辖权异议规定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且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申请书,由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定的审核。存在涉外因素的管辖权异议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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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涉外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此进行管辖。实际上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因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提出的民事诉讼行为应当是由金权行为的实施地点,还有就是侵权商品的储存地点,以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负责管辖的。
专业解答著作权侵权行为涉外管辖一般都是要中级以上的法院来进行审理,一般在确定管辖时就可以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是被告的住所地进行进行处理,只要存在管辖权就可以对案件依法的审理。
专业解答代位权诉讼涉外管辖问题规定是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不能够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和协议仲裁。当然了,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管辖协议的话,那么是需要协调。
律师解析 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 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 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律师解析 对外转让股权合同纠纷管辖权的规定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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