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评残等级标准:记住不同脊柱骨折情况对应的伤残等级,如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等为九级;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等为八级;骨折并脊髓损伤致截瘫肌力3级以下为二级。
(二)配合综合判定:最终伤残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综合骨折情况、康复状况、对日常生活和劳动能力的影响等确定,职工要积极配合相关检查和评估。
(三)及时申请鉴定:在工伤认定后,尽快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评残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1.工伤脊柱骨折评残严格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不同程度损伤对应不同伤残等级。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或轻度功能障碍为九级伤残;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重度功能障碍为八级伤残;脊柱骨折并脊髓损伤致截瘫肌力3级以下为二级伤残。
2.最终伤残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综合骨折情况、康复状况及对日常生活和劳动能力的影响判定。
3.建议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评残申请,以便尽快确定伤残等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论:
工伤脊柱骨折评残按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不同情况对应不同伤残等级,最终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综合判定,职工工伤认定后应及时申请。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脊柱骨折的伤残评定有明确标准。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或有轻度功能障碍,为九级伤残;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重度功能障碍,评为八级伤残;脊柱骨折并脊髓损伤致截瘫肌力3级以下,可评为二级伤残。不过,最终伤残等级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合骨折情况、康复状况以及对日常生活和劳动能力的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需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评定申请。若对工伤脊柱骨折评残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法律分析:
(1)工伤脊柱骨折评残有明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不同的损伤情况对应不同伤残等级。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等轻度功能障碍,对应九级伤残;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等重度功能障碍,属于八级伤残;脊柱骨折并脊髓损伤致截瘫肌力3级以下,则评定为二级伤残。
(2)最终伤残等级的判定并非仅依据单一因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综合骨折情况、康复状况以及对日常生活和劳动能力的影响等进行全面考量。
(3)职工在完成工伤认定后,要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以保障自身权益。
提醒:
职工申请评残需注意准备好相关材料,因每个工伤案件情况不同,具体评定结果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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