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定逮捕的审查机关依不同情形而定。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侦查机关认为需逮捕犯罪嫌疑人,会将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依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于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若被告人需逮捕,法院有权自行决定,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审查判断。
2.为确保逮捕审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建议侦查机关在移送材料时确保证据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全面细致审查证据,避免错捕误捕。同时,应建立监督机制,对审查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审查机关为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认为需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会准备提请批准逮捕书、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2)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若被告人需逮捕,法院有权自行决定。法院会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提醒:不同的逮捕审查机关有不同审查流程和标准,遇到涉及逮捕的法律问题,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当遇到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案件时,侦查机关要规范操作,完整准备提请批准逮捕书、案卷材料及证据,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需严格依据案件情况,公正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若认为被告人需要逮捕,法院应严谨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依法自行决定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1.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当侦查机关认为要逮捕犯罪嫌疑人,会写提请批准逮捕书,和案卷材料、证据一起交给同级检察院,检察院依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若需逮捕被告人,法院可自行决定。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审查判断。
结论:
决定逮捕的审查机关依情形而定,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被告人需逮捕时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里,不同类型案件的逮捕审查有明确分工。当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就会准备提请批准逮捕书及相关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是为了确保逮捕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而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行审查判断是否对被告人决定逮捕。这种分工明确的机制,保障了司法程序的公正与严谨。如果大家在刑事诉讼方面遇到关于逮捕审查的疑惑,或者对自身案件有相关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专业解答中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公安机关主导调查、扣留审查、逮捕和预审工作,负有主要责任。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逮捕和自诉案件的公诉。人民法院独立审理案件。所有机构和个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事,确保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由谁负责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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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高空抛物由公安机关处理,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坠物处理流程是: (1)在发生高空坠物后,有关管理人员要立即赶到现场,确定坠物造成的危害情况。如有伤者,要立即送往医院或拨打急救电话;如造成财物损坏,要保护现场、拍照取证并通知相关人员。 (2)尽快确定坠落物来源。 (3)确定坠落物来源后,及时协调受损/受害人员与责任人协商处理。 (4)事后应检查和确保在恰当位置张贴“请勿高空抛物”的标识,并通过多种宣传方式,使业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在处置高空抛物、坠物警情时,应注意: 1. 对现场有伤员的,采取临时救护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在救助过程中,注意保护现场及相关证据。在现场设置警戒范围,维护现场秩序,提示在场人员避让,防止再次发生伤亡。 2.调查取证,询问目击证人,对抛物、坠物原因展开调查,视情开展现场勘查,制作现场笔录,收集固定证据。 3.属于刑事或行政案件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属于民事案件或者意外事故的,告知当事人通过适当途径解决。 4.经排查确认危险隐患消除后,才能撤离现场。
律师解析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刑事侦查: 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实犯罪、获犯罪人及在侦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 1、侦活动包括: (1)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 (2)勘验、检,搜; (3)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4)扣押、冻结存款、汇款; (5)鉴定; (6)通缉在逃犯,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2、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侦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侦,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核实。根据需要采取各种侦手段和措施,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3、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如下: (1)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2、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执行逮捕: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3、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6)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7)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8)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预审: 预审是指一些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开庭审理前对刑事被告人的预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律师解析 高空抛物由公安机关处理,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坠物处理流程是: (1)在发生高空坠物后,有关管理人员要立即赶到现场,确定坠物造成的危害情况。如有伤者,要立即送往医院或拨打急救电话;如造成财物损坏,要保护现场、拍照取证并通知相关人员。 (2)尽快确定坠落物来源。 (3)确定坠落物来源后,及时协调受损/受害人员与责任人协商处理。 (4)事后应检查和确保在恰当位置张贴“请勿高空抛物”的标识,并通过多种宣传方式,使业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在处置高空抛物、坠物警情时,应注意: 1. 对现场有伤员的,采取临时救护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在救助过程中,注意保护现场及相关证据。在现场设置警戒范围,维护现场秩序,提示在场人员避让,防止再次发生伤亡。 2.调查取证,询问目击证人,对抛物、坠物原因展开调查,视情开展现场勘查,制作现场笔录,收集固定证据。 3.属于刑事或行政案件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属于民事案件或者意外事故的,告知当事人通过适当途径解决。 4.经排查确认危险隐患消除后,才能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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