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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期待遇规定是啥

董** 北京-昌平区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05.25 13:35:38 350人阅读

工伤医疗期待遇规定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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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遭遇工伤需停工接受医疗时,应及时告知单位,让单位知晓自身情况以便安排后续事宜。
(二)单位要按月支付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职工若发现未按时足额支付,可与单位沟通解决。
(三)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职工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四)评定伤残等级后,职工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单位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五)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的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单位应配合其进行治疗。
(六)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单位要负责其在停工留薪期的护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025-05-25 16:5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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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因工作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接受工伤医疗,可享停工留薪期待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12个月。这保障了职工在受伤治疗期间的经济收入稳定,使其能安心治疗。
2.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12个月。此规定既考虑到特殊情况,又避免无限期延长停工留薪期。
3.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这是根据职工实际伤残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4.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保证了职工后续治疗的权益。
5.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护理由单位负责。

建议:职工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要积极配合,按时支付工资和承担护理责任,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025-05-25 16:19: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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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可享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不变,一般不超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期满仍需治疗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者停工留薪期护理由单位负责。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接受医疗时,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且单位按月支付,这保障了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不超12个月,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最多再延长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待遇按伤残相关规定执行,体现了不同阶段的待遇差异。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保障了后续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护理由单位负责,维护了职工权益。如果遇到工伤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5-25 16:1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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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职工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可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期间原工资福利不变,单位按月支付,时长一般不超12个月。这保障了职工在受伤治疗期间的经济收入稳定。
(2)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12个月。这考虑到了特殊工伤情况的实际需求。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这实现了待遇的合理转换。
(4)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保障了后续治疗的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体现了单位对职工的责任。

提醒:
职工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同工伤情况待遇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5-25 15:2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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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停工治疗,可享停工留薪期待遇。
2.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12个月;情况特殊经鉴定可延长,延长不超12个月。
3.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由单位负责。

2025-05-25 14:18:10 回复

一、医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了医疗期限的具体标准,即:(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二、员工在医疗期有哪些待遇关于医疗期没有更新的法律规定,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期间的工资计算的法律依据仍然是1953年1月2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伤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作不满2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期2年不满4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期4年不满6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满期6年不满8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期8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100%。停止工作医疗期满6个月的,按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40%;满1年不满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50%;满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但是如果企业或者地方标准高于这个标准的应该按照企业和地方标准。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一、医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了医疗期限的具体标准,即:(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二、员工在医疗期有哪些待遇关于医疗期没有更新的法律规定,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期间的工资计算的法律依据仍然是1953年1月2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伤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作不满2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期2年不满4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期4年不满6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满期6年不满8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期8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100%。停止工作医疗期满6个月的,按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40%;满1年不满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50%;满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但是如果企业或者地方标准高于这个标准的应该按照企业和地方标准。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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