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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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不住院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医疗费: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接受医学检查、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如挂号费、检查费、药品费等票据为依据确定 。若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需承担举证责任。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若能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若无法确定,则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误工费: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若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同时,对于收入超过法定纳税数额的,需要出具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护理费:护理受害人所产生的费用。若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若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则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若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若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凭,且有关凭据要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比如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的费用等,但特殊情况下乘坐救护车、出租车,需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经医生建议需要补充营养时可主张。一般结合伤情及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像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一般 400 毫升以上)、年老体弱受伤较重、消化系统功能障碍等情况,通常需要增加营养。
财产损失:主要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衣物等财物的直接损失,如车辆维修费用、衣物损坏费用等,需要提供相关的维修发票、购物发票等证据来证明损失金额 。
2025-05-23 15:01: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