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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算工亡吗

冯** 浙江-金华 工伤认定咨询 2025.05.20 06:59:05 313人阅读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算工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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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是否算工亡,要看具体情况。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原工资福利不变。
2.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按法律规定算工亡。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经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超12个月。
3.超过停工留薪期死亡,一般不算工亡。职工家属可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其依据情况判定。

2025-05-20 11:3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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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是否算工亡要分情况,在法定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应认定为工亡,超过停工留薪期死亡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亡。
法律解析:
职工因工作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依据法律,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亡。不过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12个月,超过此期限死亡的一般不认定为工亡。职工家属若遇到此类情况,可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其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认定。如果您在工伤认定及工亡认定方面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能为您提供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5-20 11:2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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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是否算工亡要根据不同情形判断。在正常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亡,因为职工因工作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法律也明确规定此情形属于工亡。

不过,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不超12个月,超过此期限死亡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亡。

建议如下:
1.职工家属若遇到此类情况,可及时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保行政部门会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准确认定,家属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2025-05-20 10:45: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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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在此期间死亡的,依据法律可认定为工亡。
(2)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能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12个月。若超过该期限死亡,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亡。
(3)职工家属若对职工死亡是否属于工亡存在疑问,可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提醒:
停工留薪期认定及工亡认定情况复杂,不同案情结果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5-20 09:0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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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处理:若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按法律规定可认定为工亡,家属可按工亡标准获得相应赔偿。
(二)停工留薪期延长后死亡的处理:若超过经确认延长后的停工留薪期死亡,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亡。
(三)申请认定的途径:职工家属可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属于工亡的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符合工亡认定条件的,其近亲属可享受该待遇。

2025-05-20 07:52:59 回复

按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为工伤死亡,按第一款即因工死亡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近亲属可以持以下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亡待遇结算:一、《认定工伤决定书》;二、死亡医学证明;三、工亡职工身份证、户口簿;四、办理人身份证明、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五、办理审理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料:1、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关系证明;2、、社区(村)、镇(街)出具的无生活来源及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被供养人和工亡职工不在同一户口簿时,提供与工亡职工之间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由社保所出具未享受养老金证明;3、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4、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5、有养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养子女收养证明》六、划拨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银行的银行卡;七、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按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为工伤死亡,按第一款即因工死亡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近亲属可以持以下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亡待遇结算:一、《认定工伤决定书》;二、死亡医学证明;三、工亡职工身份证、户口簿;四、办理人身份证明、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五、办理审理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料:1、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关系证明;2、、社区(村)、镇(街)出具的无生活来源及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被供养人和工亡职工不在同一户口簿时,提供与工亡职工之间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由社保所出具未享受养老金证明;3、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4、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5、有养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养子女收养证明》六、划拨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银行的银行卡;七、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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