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受物品价值认定方法:有有效价格证明按证明认定;无有效证明或证明不合理,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2.特殊物品:珠宝、文物等需专门鉴定的,委托有资质专业机构鉴定估价。
3.不同领域物品:流通领域商品按市场零售价中间价算;生产领域成品同此方法,半成品按所处阶段比照成品价折算。
4.退还或上交情况:收受物品后退还或上交,仍按收受时价值认定。
结论:
收受物品价值认定依不同情况有不同方法,有有效价格证明按证明认定,无则委托估价;珠宝、文物等需专业鉴定估价;流通商品按市场零售价中间价算,生产产品成品同此,半成品折算;退还或上交不影响按收受时价值认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收受物品价值认定方面,遵循一定的规范。有有效价格证明的物品,其价值以该证明为准,这是最为直接和明确的认定方式。若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者价格证明不合理,就需要委托专业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以确保价值认定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对于珠宝、文物这类特殊物品,因其价值难以直观判断,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和估价。对于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的物品,也有相应的计算方式,能更准确地反映物品的实际价值。而收受物品后退还或上交,仍按收受时价值处理,保证了价值认定的稳定性和客观性。如果您在收受物品价值认定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我或者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1.收受物品价值认定需依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法。有有效价格证明按证明认定;无有效证明或证明不合理则委托估价机构。珠宝、文物等需专门鉴定的物品,委托有资质专业机构鉴定估价。
2.对于不同领域物品,流通领域商品按市场零售价中间价计算;生产领域产品,成品同理,半成品按所处生产阶段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即便收受物品后退还或上交,不影响价值认定,仍按收受时价值处理。
解决措施和建议:相关人员应准确收集有效价格证明。遇到需估价鉴定情况,及时委托有资质机构。在处理生产领域半成品时,要精准判断其生产阶段进行价值折算。
法律分析:
(1)收受物品价值认定有明确规则。若有有效价格证明,可直接据此认定价值;若没有或价格证明不合理,则需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2)针对珠宝、文物等特殊物品,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和估价,以确保价值认定的准确性。
(3)不同领域物品价值计算方式不同。流通领域商品按市场零售价中间价计算;生产领域产品,成品按流通领域商品计算方式处理,半成品则根据其在生产中的实际阶段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4)收受物品后退还或上交,不影响价值认定,仍按收受时的价值处理。
提醒:收受物品时要明确其价值认定规则,在涉及需专业鉴定估价的物品收受时更要谨慎,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一)当收受物品有有效价格证明时,直接依据该证明来认定物品价值。
(二)若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者价格证明不合理,就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三)对于珠宝、文物等需要专门鉴定的物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和估价。
(四)收受的物品是流通领域商品,按市场零售价中间价计算价值;若是生产领域产品,成品按流通领域商品的计算方法计算,半成品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五)收受物品后又退还或上交的,不影响物品价值认定,按收受时的价值处理。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收受财物的价值认定,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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