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执人没有非金钱义务(未办房产征),迟延履行金怎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2025-05-18 15:21:12 回复
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计算问题,我结合实务经验为您分析如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民事诉讼法》第260条有明确规定。具体到您提到的未办理房产证的情况,法院通常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计算标准:一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迟延履行金。目前实务中多采用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基准。2. 起算时间:从判决/裁定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 特殊情形:如果因迟延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额外赔偿,但需要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建议您可以:
1) 先核对判决文书上明确的履行期限
2) 收集对方未按时履行的证据
3) 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计算并执行迟延履行金如果需要更精确的计算,建议携带判决书和相关材料到执行法院立案窗口具体咨询,执行法官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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