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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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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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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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工作人员收礼3万元用于工作支出,通常也算受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财,为他人谋利且数额达3万以上,可能构成受贿罪。
2.收礼完成,受贿犯罪即既遂。后续用于工作支出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或可从轻。
3.正常人情往来,礼品价值合理且未谋利,不算受贿。收受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也不认定。判断是否受贿需结合具体情节。
结论:
收礼3万元用于工作支出一般算受贿,但具体要结合情节判断。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3万元以上,可能构成受贿罪。收礼行为完成时犯罪即既遂,后续将财物用于工作支出不影响受贿罪认定,不过量刑时或可从轻考虑。若属于正常人情往来,礼品价值合理且未利用职务便利谋利,不构成受贿;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也不认定为受贿。所以,判断是否构成受贿需综合收礼情节、用途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对收礼行为是否构成受贿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1.收礼3万元用于工作支出通常仍构成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且数额达3万元以上,就可能触犯受贿罪,收礼行为完成犯罪即既遂,后续用于工作支出不影响认定,仅可能在量刑时从轻考虑。
2.存在不构成受贿的情况。正常人情往来且礼品价值合理、未利用职务便利谋利,不构成受贿;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也不认定为受贿。
3.判断是否构成受贿要综合考量。需结合具体收礼情节、用途等多方面因素,不能仅依据是否将财物用于工作支出来判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自律,避免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遇到他人送礼,及时退还或上交;相关单位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防止受贿行为发生。
法律分析: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达3万元以上,就可能构成受贿罪。收礼行为完成时,受贿犯罪即既遂。
(2)即便将收受财物用于工作支出,也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或可作为从轻情节。
(3)正常人情往来且礼品价值合理,未利用职务便利为送礼人谋利,不构成受贿。
(4)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也不认定为受贿。是否构成受贿需结合具体收礼情节、用途等综合判断。
提醒:判断收礼是否构成受贿需综合多方面情况,不同案情对应不同结果,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员进一步分析。
(一)若国家工作人员收礼3万元,应及时审视自身行为,判断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若未利用职务便利为送礼人谋利,且属于正常人情往来、礼品价值合理,可留存相关证明正常往来的证据,如往来记录、节日习俗等。
(二)若收礼后意识到可能存在问题,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将财物退还或上交,避免被认定为受贿。
(三)若已将收礼用于工作支出,保留好相关工作支出的凭证,在司法机关调查时可作为量刑从轻情节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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