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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取保检察院会逮捕吗

邓* 四川-甘孜 取保候审咨询 2025.05.16 12:49:51 347人阅读

警察局取保检察院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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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要严格遵守规定,不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等信息变动及时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
(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避免出现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025-05-16 18: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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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局取保后,检察院仍有权逮捕。因为取保候审只是暂时措施,不是最终结果。

2.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间违规,像擅自离市、未及时报告信息变动、传讯不到案等,检察院可决定逮捕。

3.后续侦查中,若有新证据表明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罪、危害公共安全、毁灭证据等,出于办案需要,检察院也会逮捕。

2025-05-16 16:3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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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警察局取保后检察院仍可能逮捕。
法律解析:
取保候审只是刑事强制措施,并非案件终结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像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信息变动未及时报告、传讯不及时到案等,检察院可决定逮捕。同时,若司法机关后续侦查、审查起诉时发现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犯罪、有危害公共安全等现实危险,或可能毁灭证据、干扰作证等,基于办案需要,检察院也会作出逮捕决定。
若对取保候审及逮捕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05-16 14:48: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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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取保后检察院仍有逮捕可能。取保候审仅是刑事强制措施,非最终处理结果。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像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信息变动未及时报告、传讯时不到案等,检察院可决定逮捕。司法机关后续侦查中发现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公共安全、毁灭证据等,出于案件侦查和起诉需要,也会作出逮捕决定。

建议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规定,按时到案并及时报告信息变动。司法机关应提高侦查效率,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拖延。

2025-05-16 14:2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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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不是最终处理结果,即使犯罪嫌疑人被警察局取保候审,检察院仍有逮捕的可能性。
(2)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像未经批准离开居住的市、县,住址等信息变动未及时报告,传讯时不到案等,检察院可以决定逮捕。
(3)司法机关在后续侦查、审查起诉中,若发现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犯罪,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等现实危险,或可能毁灭证据、干扰作证等,基于办案需要也会作出逮捕决定。

提醒:被取保候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违规行为,若对案件情况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16 13:08:15 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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