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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房屋确权的问题。?

pub****338 北京-密云区 房产纠纷咨询 2025.05.13 19:54:13 461人阅读

咨询房屋确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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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008294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5315条

您好,您要是有法律问题可以留一个电话,我让律师给您回电。

2025-05-14 09:4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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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019000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43244条

您好可就确权咨询解答

2025-05-14 08:4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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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185166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16660条

您好,确权问题可以详谈。

2025-05-13 22:23: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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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179050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961条

您好,我是知恒律师事务所,有什么可以帮助您的

2025-05-13 21:2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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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3852552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3013条

您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帮您维护权利

2025-05-13 21:0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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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180140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 咨询解答:135984条

您好,可以和您电话沟通一下案件情况

2025-05-13 20:1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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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555552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519434条

房屋确权得先收集房屋相关的证据材料,像建房审批文件、购买合同等。若存在产权争议,可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能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定房屋归属。在整个过程中要保证证据真实有效,按法定程序走。要是遇到复杂情况,建议找专业人士帮忙。

2025-05-13 19:5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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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确权后房屋继承问题,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按照《土地承包发》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以下回答基于两个前提:  一你所谓的“县城”不是设区的市,是小县城。1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或者调整承包地。必须要尊重承包方(现在就是你)的意愿,你可以选择继续耕作(承包经营)或者流转承包地。2这一次确权登记是以二轮承包为基础的确权登记,尊重历史的同时也要照顾现实,有些省的政策是可能是按照当前承包的状况进行确权,这也是符合规定的。这种情况下,你属于特殊人群中的“国家公职人员”,要看地方的政策允不允许以你的名字登记。  如果,你没有参与承包地的初始分配(二轮延包或一轮承包),要通过民主协商(村民会议)的方式确定你到底有没有承包经营权;  如果,你所谓的“县城”是设区的市,你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那你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补充一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也就是说,如果你已经连续二年弃耕抛荒了你的承包地,原发包单位可以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这种情况下,你就丧失了土地承包的权利《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2房屋坐落变更的;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6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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