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涉嫌介绍贿赂罪的人,若处于被追诉前的阶段,应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以此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若怀疑自己可能构成行贿、受贿共犯,要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了解自身行为性质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三)一旦涉及此类案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陈述相关情况,司法实践中,积极配合会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介绍贿赂罪是指在知晓行贿、受贿行为的情况下,为双方沟通、撮合,使行贿受贿成功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类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2.行贿、受贿共犯指与行贿或受贿人有共同故意和行为。行贿共犯按行贿罪处罚,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会加重;受贿共犯按受贿罪处罚,数额较大等情况也会加重刑罚,量刑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结论:
介绍贿赂罪是为行贿和受贿者沟通撮合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追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行贿、受贿共犯按行贿罪、受贿罪定罪处罚,量刑依情节而定。
法律解析:
介绍贿赂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明知行贿、受贿行为,还从中沟通促成交易。而行贿、受贿共犯强调与行贿人或受贿人存在共同故意和行为。这两者性质不同,处罚也有差异。介绍贿赂罪的处罚相对有特殊规定,即追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行贿、受贿共犯则依据不同罪名和情节进行量刑,体现了罪责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介绍贿赂罪和行贿、受贿共犯,对于公正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如果对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或者遇到涉及此类犯罪的情况,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介绍贿赂罪是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沟通撮合,促使行贿受贿实现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行贿、受贿共犯与行贿人或受贿人有共同故意和行为,分别按行贿罪、受贿罪定罪处罚,且根据不同情节量刑。
2.对于介绍贿赂行为,应增强法律宣传,让公众了解其违法性。若发现此类行为,相关部门要及时介入调查。
3.对于行贿、受贿共犯,司法机关在侦查时要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认定共同故意和行为。同时,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发生。
法律分析:
(1)介绍贿赂罪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实现且情节严重的行为,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2)行贿、受贿共犯与行贿人或受贿人存在共同故意和行为。行贿共犯按行贿罪定罪处罚,通常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会加重处罚。
(3)受贿共犯按受贿罪定罪处罚,受贿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等情况刑罚会加重。司法实践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作用大小等。
提醒:在涉及金钱往来和利益关系时要谨慎,避免陷入介绍贿赂或成为行贿、受贿共犯的风险,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专业解答介绍贿赂罪,是指为受贿人牵线搭桥,促进行贿受贿行为的发生,或者为行贿人提供帮助,使行贿人顺利完成行贿行为的犯罪行为。受贿罪共犯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受贿的行为。判定罪名时,需要考虑行为人的动机和违法方式。如果只是作为中介,促成贿赂的发生,那么就可能被定为介绍贿赂罪;如果直接参与受贿合谋,并在其中起到关键作用,那么就可能被定为受贿罪共犯。
专业解答根据《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构成介绍贿赂罪;与他人共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的共犯。若直接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则构成行贿罪;若与他人共同行贿,则可能构成行贿罪的共犯。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的界定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
专业解答介绍贿赂罪指犯罪嫌疑人以诱使、引诱等方式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贿赂财物,情节严重者。认定此罪需考虑:贿赂金额超过2万元(个人)或20万元(单位)视为情节严重;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此罪侵害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秩序与廉洁性。
专业解答介绍贿赂罪指犯罪嫌疑人以诱使、引诱等方式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贿赂财物,情节严重者。认定此罪需考虑:贿赂金额超过2万元(个人)或20万元(单位)视为情节严重;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此罪侵害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秩序与廉洁性。
专业解答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介绍贿赂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析 第一,从主观方面来看,行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在行贿人没有犯罪意图或者有犯罪意图但是没有明确的行贿对象时,行为人通过引见、撮合等方式引起当事人产生行贿或者受贿意图或者为之确定行贿对象。 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应该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第二,从客观方面来看,行贿罪共犯的关键在“帮助”,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帮助寻找行贿受贿对象、劝说行贿受贿等行为”。 介绍贿赂罪的关键在“介绍”,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创造沟通、交流机会和传达信息”的行为。 第三,从侵害法益来看,尽管行为人在促成行贿、受贿双方不正当交易中间没有为自己谋取个人利益,但是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涵盖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之中”,因为不管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侵害的法益都是一样的,是否具有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意图并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如果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而为行贿提供帮助行为,理应成立行贿罪,这样有利于刑法保护法益目的的实现。
律师解析 一是主观方面,判断两者犯罪目的和动机,其次,判断行为人与贿赂双方的合意程度; 二是客观方面,介绍贿赂罪的表现是为双方牵线搭桥,自己只是处于中间位置,介绍贿赂人为行贿、受贿双方的中介,通常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传递信息或转递财物,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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