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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和行贿共犯

一是主观方面,判断两者犯罪目的和动机,其次,判断行为人与贿赂双方的合意程度;
二是客观方面,介绍贿赂罪的表现是为双方牵线搭桥,自己只是处于中间位置,介绍贿赂人为行贿受贿双方的中介,通常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传递信息或转递财物,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第二款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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