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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立案前提条件有哪些

廖** 重庆-巫山县 刑事立案咨询 2025.05.13 12:42:25 395人阅读

串标立案前提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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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是投标者相互或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相关方利益的行为。其立案前提有:
1.损害相关方合法利益,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元以上。
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3.中标项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
4.采用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
5.未达数额标准,但两年内两次受行政处罚后再串标。

符合其一,公安机关应立案追诉。

2025-05-13 15:1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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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串标行为若符合损害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采取非法手段、两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标等任一条件,公安机关会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串标是严重损害多方利益的行为。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元以上,这体现了串标对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表明串标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较大利益;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说明串标影响到了较大规模的项目;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更是严重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即便未达到前面的数额标准,但有多次串标受罚又再犯的情况,也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这些立案条件从不同方面对串标行为进行规制。若遇到串标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13 15: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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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是严重损害各方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一旦符合相关条件,就应依法立案追诉。
1.串标行为的立案有明确标准。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虽未达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标的。
2.针对串标行为,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串标迹象。同时,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将串标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市场活动。还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意识,让其认识到串标行为的严重后果。

2025-05-13 13:5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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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串标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当出现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况,说明其危害程度已达到需要刑事介入的标准。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意味着串标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串标行为,由于涉及金额巨大,影响广泛,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冲击。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进行串标,性质恶劣,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5)即使未达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次串标的,表明其主观恶意较大,也应予以立案追诉。

提醒:
串标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参与投标各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投标。若涉及相关案情,因情况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13 13:4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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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若怀疑存在串标行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投标文件中的异常相似内容、投标者之间的不当沟通记录等。
(二)统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中标项目金额等数据,看是否达到立案标准。若发现达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等条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留意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情况,如有此类情形,收集证据后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若有串标方曾在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出现串通投标行为,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2025-05-13 13:31:4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真正自愿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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