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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佣金受法律保护吗

唐** 新疆-石河子 房屋买卖咨询 2025.05.11 09:52:45 314人阅读

卖房佣金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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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法合规的卖房佣金受法律保护,但若中介有违约行为,卖方有权拒付或要求减佣,佣金约定过高显失公平可请求调整。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在房屋买卖里,若卖方和中介签了合法有效的居间合同,中介按约定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卖方需按合同支付佣金。这体现了对合法卖房佣金的法律保障。然而,若中介未完成约定服务事项,或存在欺诈、隐瞒重要信息等违约行为,卖方有权拒绝支付或要求减少佣金。另外,若佣金约定明显过高且显失公平,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这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如果在卖房佣金方面遇到了复杂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5-11 13: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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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房屋买卖中,若卖方和中介签订了有效的居间合同,且中介依约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卖方需按合同支付佣金,这是受民法典保护的。
(2)当中介未完成约定服务事项,或者在服务里有欺诈、隐瞒重要信息等违约情况,卖方有权利拒绝支付或要求降低佣金。
(3)若佣金约定过高,存在显失公平的状况,当事人能够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

提醒:
卖方签订居间合同前要明确服务内容与佣金标准,遇到中介违约可依法维权;若认为佣金不合理,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5-05-11 11: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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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的卖房佣金受法律保护。若卖方和中介签了有效的居间合同,中介促成房屋买卖成交,卖方就得按约定付佣金。
2.若中介没完成服务,或有欺诈、隐瞒信息等违约行为,卖方可以拒付或要求降低佣金。
3.要是佣金约定过高、显失公平,当事人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2025-05-11 11:3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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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佣金在合法合规情况下受法律保护。当卖方与中介签订有效居间合同,且中介按约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卖方需依约支付佣金,这符合民法典中中介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支付报酬的规定。
1.若中介未完成约定服务事项,或有欺诈、隐瞒重要信息等违约行为,卖方有权拒绝支付或要求减少佣金。卖方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收集证据,与中介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若佣金约定明显过高且显失公平,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当事人应仔细审查佣金条款,避免不合理约定。

2025-05-11 10:5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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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卖方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后,若中介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卖方需按约定支付佣金。在签约前,卖方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佣金支付标准和方式。
(二)若中介未完成约定服务事项、存在欺诈或隐瞒重要信息等违约行为,卖方有权拒绝支付或要求减少佣金。此时卖方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服务未完成的证明等。
(三)若佣金约定明显过高且显失公平,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当事人需准备好能证明显失公平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2025-05-11 10:49:33 回复

对于您好,请问佣金协议受法律保护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此协议如果是出入对某方的行为限制而做出的惩罚性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确有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的除外。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作用及效力  本文介绍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五大益处、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以及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对于婚内财产协议应该如何签订更好,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参照下文:  (1)体现夫妻关爱  毋庸置疑,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最有效地承载结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对另一方的关爱、呵护承诺,婚内财产协议给伴侣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表现方式。一份好的婚内财产协议,犹如给车辆上了一份包括各类附加险的全险,能够让驾乘者消除各种担忧。  (2)体现个人价值  对于既希望享受两性生活的愉悦,又追求个性,品味人生价值的人士而言,婚内财产协议同样能够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3)家务分工补偿  如何消除对于家庭全身心付出,到头来一无所获的顾虑,婚内财产协议无疑能够担当此份角色。聪明的人士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会要求在婚内财产的归属上,体现家务劳动的付出回报。  (4)财产分割便捷  虽说离婚是每一对伴侣最不愿面对的结局,但与其事后争个面红耳赤还无法达成共识,不如提前就做好相应的准备。把最坏的结局都想开了,婚姻中的各类付出就有了保障。  (5)减少决策纷争  有的说,婚姻实际是男女双方互相争夺家庭主导权的拉锯战,事先便对各类决策做好商定,显然能大大减少日后的纷争。  2.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3.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其一,合同有效与无效的认定,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分析,涉及到优先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还是优先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前者代表的是财产静的安全,后者代表的是财产动的安全。在市场经济社会,财产交易安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因为在市场经济社会交易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交易数量增多,交易频率提高,如果设置过于苛刻的注意义务,就必然导致交易效率降低,同时由于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使已经完成的交易链条被打乱,不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就本案而言,买受人亦无须负担调查该房屋是否有共有人的义务,因为房改房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共有人,如基于夫妻单方的条件购买的房改房。此外,房产证的目的就在于权利公示,如果房产证本身不能证明其权利主体,而另需由买受人进行调查,则房产证就丧失了其存在价值。其二,出卖人不能以买卖合同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买卖合同未经共有人同意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权利只能由共有人自己提出,共有人既可以单独提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之诉,也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以达到维护自身权利的目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共有人还可以要求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共有人享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选择权,本案有人没有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说明其未选择通过确认无效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不应当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其三,对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能否一律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笔者认为,应区分为两种类型区别对待,对于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由第三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第三人不提起确认无效之诉的,不主动确认合同无效。此种情形下,因仅涉及民事主体个人之间的私利益,不涉及公共利益,无主动干预之必要,应保持其中立地位。只有合同损害不特定第三人利益时,才有主动干预之必要,因为不特定第三人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损害的是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无须主动认定合同无效。此类合同应属于效力相对无效,即此类合同要确认无效,需权利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在权利人不提起无效之诉之前,合同是有效的。以此区别于绝对无效合同,绝对无效是谁都可以主张它无效,而相对无效,只有特定第三人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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