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至还清为止属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2.对于已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况,债权人应在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及时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避免错过保证期间导致权益受损。
3.当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不明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给予宽限期后,要留意宽限期届满时间,并在宽限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积极向保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4.债权人和保证人在约定保证期间时,应明确具体时间范围,避免使用模糊表述,以保障双方权益和交易安全。
法律分析:
(1)当事人若约定保证期间至还清为止,这种表述被视为约定不明,其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比如在借贷关系中,若主债务有明确还款日期,从还款日期次日起开始计算这六个月的保证期间。
(2)当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即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还款要求并给予一定宽限期,宽限期结束后开始起算保证期间。
提醒:债权人需留意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和时长,及时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当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直至还清为止,这种属于约定不明情况,保证期间按主债务履行期限来确定。若主债务有明确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算六个月。如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日期,保证期间就从还款日期次日开始计算六个月。
(二)若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会有一个宽限期,保证期间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债权人提出要求并给予宽限期后,从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开始算六个月保证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1.若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到还清为止,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六个月。
2.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不明,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满日起算。比如,有借款保证,约定还清借款保证责任才止,有明确还款日期,就从次日起算六个月保证期;没约定还款时间,宽限期满日起算六个月保证期。
结论:
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直至还清为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无履行期限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直至还清为止,属于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况。此时,如果主债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六个月。若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并给予宽限期,保证期间就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就像案件例子中,有明确还款日期时,保证期间从还款日期次日起算;无约定还款时间时,从宽限期满之日起算。
在实际生活中,保证合同的情况较为复杂,每个案件都可能有不同的细节。如果大家遇到类似保证期间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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