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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过户给我们三兄弟,我想打关司一定要房产复印件?

pub****045 上海 房产纠纷咨询 2025.04.27 03:30:44 477人阅读

我想打房产关司,.房子是父母留下来的。没过户给我们三兄弟,原件在我哥那里。我想打关司一定要房产复印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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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不一定要房产复印件。首先,你可尝试和你哥协商,让他提供房产原件或复印件。若协商不成,诉讼中可申请调查取证,法院能依职权去查询房产信息。父母留下的房子属法定继承纠纷,即便没有房产复印件,有其他能证明房产归属你父母的证据,比如建房审批材料、村委会证明等,也能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割。

2025-05-08 08:0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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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什么情况呢,仔细说说

2025-04-27 14:5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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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接听电话,,,

2025-04-27 07:53: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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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详细说明问题以便给出针对性解答

2025-04-27 07:3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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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起诉,可以跟我联系

2025-04-27 06:3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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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具体请与我详细沟通

2025-04-27 06:3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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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

2025-04-27 04:32: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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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提到的房产纠纷问题,我理解您是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父母遗留房产的分配问题。针对您的情况,我简单分析如下:

首先,房产证原件在您哥哥手中确实会给诉讼带来一定困难,但并非无法解决。您可以尝试以下几种方式获取房产信息:

1. 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利害关系人可以凭身份证件查询房产登记信息。您可以说明诉讼需要,申请调取房产登记簿复印件。

2. 如果协商不成,在正式起诉后,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律师持调查令到房管部门调取档案。

3. 也可以考虑先以其他兄弟为共同原告起诉,这样持有原件的哥哥作为当事人就必须在诉讼中提供房产证明。

建议您先尝试与哥哥协商,说明诉讼需要请他配合提供复印件。如果协商不成,再采取法律手段。同时注意收集其他能证明房产归属的证据,比如购房合同、缴税凭证等。

下一步您可以先到当地房管局咨询查询所需材料,做好两手准备。这类家庭房产纠纷建议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实在无法达成一致再考虑诉讼。

2025-04-27 03:4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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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去不动产交易中心让律师调取。

2025-04-27 03:38: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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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打房产关司,.房子是父母留下来的。没过户给我们三兄弟,原件在我哥那里。我想打关司一定要房产复印件,怎么办。

2025-04-27 08:0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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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广东省高级人民:你院粤法民字(1987)31号关于惠阳地区中级人民请示的上诉人钟秋香、钟玉妹诉钟寿祥房屋纠纷一案的报告及卷宗收悉。据你院报告称:钟和记(1941年故)与妻子苏衬(1926年故)、继妻王细(1984年故)先后生有四个儿女,即:钟妙(1976年故)、钟秋香、钟玉妹、钟秋胜(1981年故)。1940年钟和记与王细夫妇收养了钟寿祥(当时12岁)。1939年、1940年钟和记和王细购置房屋六间,钟和记死后,由王细、钟玉妹、钟秋香、钟寿祥等长期居住。1973年钟秋香将自己居住的那部分房屋进行了改建。钟寿祥曾以自己的名字,于1947年、1953年、1960年先后领取了六间房屋所有权证。王细于1984年死后,钟寿祥便在1985年将部分房屋拆除改建,并将其中部分房屋宅基地给其子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根据该房产的来源及使用等情况,以认定该屋为钟和源、王细的遗产,属钟秋香、钟玉妹、钟寿祥、钟妙、钟秋胜5人共有为宜。钟寿祥以个人名义领取的产权证,可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钟妙、钟秋胜已故,其应得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高人民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广东省高级人民:你院粤法民字(1987)31号关于惠阳地区中级人民请示的上诉人钟秋香、钟玉妹诉钟寿祥房屋纠纷一案的报告及卷宗收悉。据你院报告称:钟和记(1941年故)与妻子苏衬(1926年故)、继妻王细(1984年故)先后生有四个儿女,即:钟妙(1976年故)、钟秋香、钟玉妹、钟秋胜(1981年故)。1940年钟和记与王细夫妇收养了钟寿祥(当时12岁)。1939年、1940年钟和记和王细购置房屋六间,钟和记死后,由王细、钟玉妹、钟秋香、钟寿祥等长期居住。1973年钟秋香将自己居住的那部分房屋进行了改建。钟寿祥曾以自己的名字,于1947年、1953年、1960年先后领取了六间房屋所有权证。王细于1984年死后,钟寿祥便在1985年将部分房屋拆除改建,并将其中部分房屋宅基地给其子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根据该房产的来源及使用等情况,以认定该屋为钟和源、王细的遗产,属钟秋香、钟玉妹、钟寿祥、钟妙、钟秋胜5人共有为宜。钟寿祥以个人名义领取的产权证,可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钟妙、钟秋胜已故,其应得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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