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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犯罪数额应该如何认定

刘* 辽宁-朝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4.26 16:06:24 356人阅读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犯罪数额应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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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市场价格的财物,按被毁坏时的市场价格认定犯罪数额,新购不久且有凭证的,参考购买价结合折旧确定。
(二)无法直接确定市场价格的财物,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结果认定数额。
(三)财物部分毁坏的,按修复的合理费用认定犯罪数额。
(四)毁坏财物造成的间接损失一般不纳入犯罪数额,但量刑时可作情节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里虽然未明确数额认定方式,但司法实践中遵循上述原则来确定犯罪数额,以准确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

2025-04-26 22:3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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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数额认定以准确衡量损失、公平司法为目标,遵循以实际价值、评估价值、修复费用为依据的原则,间接损失通常不纳入犯罪数额但影响量刑。
2.具体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对于有市场价格的财物,应准确收集被毁坏时的市场价格证据,如购买凭证、市场行情资料等,并结合折旧科学计算价值。
遇到特殊定制或有纪念意义的财物,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保评估过程公平、专业。
财物部分毁坏时,合理确定修复费用,可参考专业维修机构的报价。
在量刑环节,全面考虑间接损失等情节,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2025-04-26 20:38: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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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犯罪数额认定有多种方式,以实际价值为准,有购买凭证可结合折旧参考购买价,特殊物品需评估,部分毁坏按修复费用认定,间接损失一般不纳入犯罪数额但影响量刑。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数额认定很关键。以财物实际价值即毁坏时市场价格为准是基本方式,若有购买凭证结合折旧确定更精准。像特殊定制或有纪念意义物品因无法直接确定价格,需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定。财物部分毁坏按修复合理费用算数额。而毁坏财物造成的间接损失虽不纳入犯罪数额,但会在量刑时作为情节考量。犯罪数额大小不仅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还影响量刑轻重。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数额认定的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包括我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益和法律责任。

2025-04-26 19:09: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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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犯罪数额认定以财物实际价值为准,通常看被毁坏时的市场价格。新购不久且有凭证的,结合折旧参考购买价。
2.特殊定制或有纪念意义、无法确定市场价格的财物,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按结果认定数额。
3.财物部分毁坏,按修复合理费用认定数额。毁坏造成的间接损失一般不算入犯罪数额,但量刑时会考虑。犯罪数额认定对定罪量刑很关键。

2025-04-26 17:55: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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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数额认定一般以财物实际价值为准,即被毁坏时的市场价格。若有新购不久的购买凭证,可结合折旧参考购买价。

(2)特殊定制或有特定纪念意义、无法直接确定市场价格的财物,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结果认定数额。

(3)财物部分毁坏时,按修复的合理费用认定犯罪数额。

(4)毁坏财物造成的间接损失一般不纳入犯罪数额,但量刑时可作情节考虑。犯罪数额认定对定罪和量刑意义重大。

提醒:
实际案件中财物价值认定较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4-26 16:43:4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犯罪数额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他侵犯财产罪一样,数额大小是决定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的决定性因素。但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与盗窃罪、抢劫罪中数额的含义是完全一致,还是具有自己不同的含义,却是一个尚未明确的问题。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目前,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与盗窃罪、抢劫罪等侵犯财产罪中数额的含义完全一致,均指财物整体的价值的大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与盗窃罪、抢劫罪等侵犯财产罪中数额的含义不同,具有自己不同的含义,指的是财物个体被毁坏的价值的大小。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准确含义应该是财物个体被毁坏的价值的大小。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财物被行为人非法占有,因此,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罪中的数额就是指被害人失去控制的财物的数额,即财物整体的价值。鉴定时只需考虑该财物的重置价格和折旧率即可。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本质是被害人的财物被行为人故意毁坏,而毁坏却有毁灭和损坏的区别,“所谓毁灭,是指使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丧失殆尽,如烧毁、捣毁等。所谓损坏,是指使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毁灭是指财物的价值全部丧失,而损坏则是指财物的价值部分丧失。由于存在毁灭和损坏的区别,因此,只有在财物被毁灭的情况下,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与盗窃罪、抢劫罪等侵犯财产罪中数额的含义才完全一致,而当财物只是被部分损坏的情况下,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与盗窃罪、抢劫罪等侵犯财产罪中数额的含义是不相同。如果比较一下民法中关于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对这一问题就会有更加清晰的认识。《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对侵害财产所造成的损害,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能返还原物的,要返还原物;原物损坏但能修复的要尽量修复;修复后影响其质量和价值的,应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不能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的,可以用种类和质量相同的实物赔偿,或按照被损害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民法上对财物被损坏情况下如何赔偿受害人是明确按照能否修复为标准来进行区分的,实际上就是区别了财物价值全部丧失和部分丧失两种情况。由于民法强调补偿,其赔偿范围要大一些,而刑法强调对行为人过错的惩罚,在数额的确定上要比民法更严格,没有理由在确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时比民法上的赔偿范围还大。因此,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确定必须要区分毁灭和损坏两种情况,否则,就会导致行为人在民法上赔偿的少而在刑法上确定的数额却更大的情况。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价格鉴定方法由于在确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时要区分财物的价值是整体丧失(毁灭)还是个体丧失(损坏)两种情况,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对被财物被毁坏的价值进行鉴定时,就要考虑财物的损坏程度以及没有被毁坏的价值(即残值)等因素,才能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做出准确的鉴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的认识不统一,导致在进行价格鉴定时采用了不同的鉴定方法,影响了执法的统一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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