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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拆迁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算谁的

董** 广西-钦州 房屋拆迁咨询 2025.04.23 04:53:05 311人阅读

父母拆迁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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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拆迁房登记在一人名下,归属要分情况看。若父母明确房子只给登记人,按民法典赠与合同规定,房子就是登记人个人财产。

2.若父母没明确只给登记人,且登记人已婚,房子可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受赠财产,没特别约定就共同共有。所以判断归属,得看父母赠与意思和登记人婚姻状况。

2025-04-23 08: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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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父母拆迁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归属要根据父母是否明确表示仅赠与登记方以及登记方婚姻状况判断,可能是登记方个人财产,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若父母明确表示房屋仅赠与登记方,该房屋就是登记方个人财产。若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个人,且登记方已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若无明确约定,通常为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判断这类房屋归属,关键在于确定父母有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和登记方婚姻状况。若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此类房屋归属问题,为避免纠纷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23 08: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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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拆迁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归属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若父母明确表示仅赠与登记方,依据民法典,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且受赠人接受的合同,此时房屋属于登记方个人财产。若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个人,且登记方已婚,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若无明确约定一般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规定,房屋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为避免纠纷,建议如下:
1.父母若想将房屋赠与登记方个人,应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赠与意思,如进行赠与公证。
2.登记方及其配偶可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房屋归属作出约定。

2025-04-23 07: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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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父母拆迁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时,若父母明确表示仅赠与登记方,依据民法典中赠与合同规定,这属于赠与行为,此时房屋归登记方个人所有。因为赠与合同强调赠与人无偿给予财产,受赠人接受,这种明确的赠与指向使房屋产权清晰归登记方。
(2)当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个人,且登记方处于已婚状态,该房屋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若无特别约定,按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提醒:
涉及父母拆迁房屋登记问题,需保留好父母赠与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不同家庭情况复杂,案情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房屋归属。

2025-04-23 06:5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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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确定房屋归登记方个人所有,父母应通过书面协议、公证书等形式明确表示该房屋仅赠与登记方。
(二)若登记方已婚且父母无明确赠与登记方个人的意思表示,要考虑该房屋在夫妻财产分割等方面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情况,夫妻双方可提前对该财产归属进行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025-04-23 04:56:58 回复

解答如下,《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申请登记的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规定了两个前提要件:一是依法建造,对于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私搭乱建的违法建筑不能申请房屋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建设审批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是申请登记房屋的土地性质应为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申请登记的房屋所利用的土地必须是经过批准的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  集体土地上可以申请登记房屋的范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也就是说,集体所有土地只能进行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其他建设都不允许。因此,本条规定可以登记的房屋分为两大类:一是村民住宅,包括农村村民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的房屋。二是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包括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造的房屋。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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