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担保期限分有约定和无约定两种情况。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2.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定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保证人不再担责。如一般保证中未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未请求保证人担责。
3.建议债权人牢记担保期限,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以法定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因疏忽错过期限导致保证人免责。同时,签订借贷合同时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和主债务履行期限,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分析:
(1)民间借贷担保期限存在两种情况。当事人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依照约定来确定担保期限。
(2)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要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需按法定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提醒:民间借贷时,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很重要。债权人务必在保证期间内按法定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保证人脱责。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担保期限约定情况。当事人对担保期限有约定的,严格按照约定来确定担保期限。
(二)对于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主债务履行期限也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三)在保证期间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民间借贷担保期限分两种情况。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2.主债务履行期没约定或不明,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满起算。
3.保证期内,债权人没按法定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保证人不再担责。如一般保证未起诉或仲裁债务人,连带保证未要求保证人担责。
结论:
民间借贷担保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不明,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宽限期届满起算,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按法定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保证人不再担责。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民间借贷担保期限的规则。当有约定时遵循约定,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规定六个月保证期间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时,从宽限期届满起算保证期间,能合理保障债权人行使权利。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按法定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保证人免责,这是为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比如一般保证需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要请求保证人担责。如果大家在民间借贷担保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专业解答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间借贷担保的方式具体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专业解答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间借贷担保的方式具体有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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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民间借款债务中的担保具体如下: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属于借款合同中的第三人,借款人是被保证人,出借人是债权人。 2、抵押。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出借人为抵押权人,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3、质押。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借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登记的权利为质押财产。 4、留置。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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