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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私人民房已发包给包工头,工人出事了房主有责任不?
一般情况下,若包工头有相应资质,工人出事主要由包工头担责;若包工头无资质,房主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房主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存在选任过错。解决方案是先看双方合同有无责任约定,若没约定或约定不明,建议先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工人可通过诉讼确定各方责任,按法院判决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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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案件案情简单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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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房主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弄清楚以下两个问题:一、房主与召集人的关系如果房主与召集人形成承揽关系,发生伤害事故应当按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一规定,一旦能够确定房主与承包人的承揽关系,就可以确定房主作为定做人不应当对承包人的雇员在施工中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二、定做人的选任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同时规定: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同意房主选择没有资质的队伍是选任过失的话,房主就要对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不用承担责任。《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在2004年7月2日被建设部废止,个体工匠资质行批的规定也已取消。虽然《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但由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从而“相应的施工资质”就没有了依据。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也因《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废止,对个体工匠的资格要求也失去了法律依据。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的要求可以作为2层以下(不含2层)民房建设是否需要资质的依据。综上,农村建设2层以下(不含2层)的民房无需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房主选择没有资质的队伍进行施工不存在选任的过失。如果能够确定双方的承揽关系,房主在建房的过程中没有其他过错,就无需为施工人员在施工中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有家庭共有人来履行此合同的承包权利和义务,此项工作是合同管理机构是日常性工作,再由镇向县人民政府申请重新给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承包的土地归村集体作为村的机动地。如承包合同家庭成员只有此一人,可以更改,为了方便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户主死亡。土地承包合同的户主,此承包合同继续有效,此承包合同终止,及领取国家政策性补贴,首先你本人代表全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再到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有的省市设在镇财政所)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你很容易办理的
律师解析 工人受伤,包工头属于中介,工人与房东之间为实际劳务关系的,因工受伤由房东承担赔偿责任;包工头与工人之间为实际劳务关系的,因工受伤由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包工头与工人之间为实际劳务关系的,包工头挂靠在某公司,因工受伤由该公司还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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