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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以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吗

唐* 重庆-万州区 遗产继承咨询 2025.04.12 01:52:18 473人阅读

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以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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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自然人股东死亡,合法继承人原则上可继承股东资格,前提是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继承人凭借继承事实,能获得股东资格,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
(2)若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设置了限制性规定,像要求继承人具备特定专业技能、从业经验等条件才可以继承,或者直接禁止股东资格继承,那么就要依照章程来执行。此时,继承人或许不能直接取得股东资格,不过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股权来获取财产利益。

提醒:
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明确对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继承人遇到公司章程有限制性规定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4-12 06:4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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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公司章程未作特别规定时,合法继承人可凭借有效的继承证明文件,如遗嘱、公证书等,前往公司办理股东资格变更手续,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

(二)若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有限制性规定,继承人应先仔细研读章程要求。若自身满足条件,按章程规定流程办理继承;若不满足条件,可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以获得财产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5-04-12 06:3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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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自然人股东死亡,合法继承人能继承股东资格,不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2.若章程无特别规定,继承人凭继承事实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资产收益、参与决策等权利。

3.若章程有限制规定,像要求继承人满足特定条件或禁止继承,按章程办。此时继承人可能无法取得资格,但可让公司合理价格收购股权获财产利益。

2025-04-12 05:0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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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自然人股东死亡,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但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通常状况下,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能继承股东资格。若公司章程未设特别条款,继承人凭借继承这一事实就能取得股东资格,进而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不过,要是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有诸如继承人需具备特定专业技能、从业经验等条件,甚至禁止股东资格继承等限制规定,那么就得按照章程来处理。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不一定能直接取得股东资格,但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股权获取财产利益。如果您在股东资格继承方面遇到了类似复杂问题,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4-12 03:2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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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通常遵循“一般可继承,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的原则。若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继承人能基于继承事实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若章程有限制性规定,比如要求继承人具备特定专业技能、从业经验或禁止继承等,则按章程执行,继承人不一定能取得股东资格。
针对上述情况给出建议:
1.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应充分考虑股东资格继承问题,明确相关规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继承人在面对章程限制时,可与公司积极沟通,若无法取得股东资格,及时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
3.股东生前也可对股权继承事宜提前做好规划和安排。

2025-04-12 01:58:46 回复

一、股东死亡后,继承人不一定当然取得股东资格股东资格不一定能被继承。《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双重特征,且通常认为人合性特征更为明显,股东间的相互了解、信任是合作的基础。股东的亲属往往与其他股东相互熟识,再考虑到维持公司股权结构基本稳定、合理保护继承人股权权益等问题,公司法允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但是,股东资格由继承人继承时,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1、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股东资格由其继承,股东人数迅速增加,且每个继承人的经营理念可能差异较大,会导致经营决策、公司治理上的不顺,甚至形成公司治理僵局。如果死亡股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其股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继承中再引入转继承、代位继承等问题,则股权分配、公司治理问题将更加复杂。2、继承人中如有法律意义上的外国人,公司性质将因股东“外国人”的身份发生变更,股权变更的审批、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开展等均可能受到影响。3、有些股东间的合作,仅仅是基于对股东本人的信任、对其能力的认可而展开,换作股东继承人时,合作基础可能不再存在,致使合作无法继续。因此,股权的重视和争夺可能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股东应特别重视对股东资格继承问题的处理。二、特定身份股东的股权继承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务员享有继承权。但是,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被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因此,公务员不得继承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如果是公务员,其依法可以继承的是该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股东资格或者股东地位。三、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约束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源自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维持的基本法理。这种限制或排除,既有对继承人主体范围的限制或排除,也有对股权继承份额能否分割的限制或排除。但无论如何,其限制或排除的只能及于股权中的人身性权利,不得及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从限制或排除的时间上看,原则上应当限于自然人股权死亡前订立的公司章程,而不及于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对于限制或排除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以及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制定的公司章程制定的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股权的继承问题解答如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设立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实际缴纳出资和公司依法成立两个要件。公司依法成立是出资者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如果投资者缴纳了出资,但因公司最终设立失败,投资者也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即投资者的身份是随着公司的成立而转化为公司股东的,没有公司则股东资格无从谈起。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失败或者被认定成立无效后,均无股东资格之说。增资取得股东资格需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由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故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除出资者按出资协议缴纳出资外,还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按程序作出有效增资决议为前提。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缴纳出资的公司外部法律关系。前者受公司法律规范调整,后者受普通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后者的效力要受到前者效力的制约,即如果增资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即使出资者与公司达成出资协议并实际缴纳了出资,亦因公司增资行为无效而导致出资协议无效,由此出资者便无法取得股东资格。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的规定更为严格,除了股东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外,该决议还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尚可有效。故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中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决议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及投资者按协议认购缴纳出资,缺少任何一个条件的出资者均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对设立取得股东资格中缴纳出资与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之间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应视各国贯彻公司资本理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采取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对公司成立前资本确定到位要求较严,采取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公司成立前的资本充足要求较低,故在授权资本制度下,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之间不必要建立一一对应的法律关系,但在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则应当以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作为公司股东,首先应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后才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是确保公司资本真实,维护公司交易安全的保障。但对于瑕疵出资者是否具备股东资格问题,应区分其是一般瑕疵还是重大瑕疵。如是重大瑕疵,即根本未出资,则按照上述分析认定该瑕疵出资者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如出资未全部到位,则因其已经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故其股东资格应该是具备的,除非因其出资严重不足导致公司根本未成立。瑕疵出资者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其享有的股权是有瑕疵的。其一方面构成了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对公司法人财产权利的侵犯。同时该股东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包括转让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和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东资格。其中转让取得是最常见的一种继受取得方式。无论何种类型的公司,股东的出资均可转让,但因公司的性质不同,法律对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也宽严有别。股东出资,即通常所说的股权,“转让出资”时以现行价格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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