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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移送管辖后可以撤诉吗

曾* 重庆-彭水县 诉讼管辖咨询 2025.04.08 07:04:20 303人阅读

裁定移送管辖后可以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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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到作出判决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这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裁定移送管辖后,此规定同样适用,原告可申请撤诉。
(2)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后,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法院会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重点查看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有规避法律等情况。
(3)若不存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法院一般会准许撤诉;反之,若存在问题,法院将裁定不准许撤诉。

提醒:
原告申请撤诉时应确保无损害他人权益及规避法律等情况。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如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08 11:2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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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定移送管辖后原告可申请撤诉,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原告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判决前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体现。
2.然而,原告的撤诉申请并非必然被准许,其决定权在法院。法院会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规避法律等情形。
3.若不存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况,法院通常会准许撤诉;若存在相关问题,法院将裁定不准许撤诉。

建议原告在申请撤诉前,充分考虑自身情况和法律规定。同时要确保撤诉申请合理合法,避免损害他人权益和规避法律。向法院提交申请时,应如实说明相关情况,以提高申请被准许的概率。

2025-04-08 10:51: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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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裁定移送管辖后,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最终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法律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原告有权申请撤诉,这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裁定移送管辖后也处于该时间区间内,所以原告能申请撤诉。不过,法院要审查撤诉申请,看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规避法律等情况。若不存在此类问题,法院一般会准许;若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法院将不准许。这体现了司法程序对公平正义的维护。如果您在遇到裁定移送管辖后撤诉相关问题,对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撤诉条件有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08 10:2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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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在裁定移送管辖后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在法院受理案件到作出判决前,原告能自主决定是否申请撤诉,这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置。
(二)是否准许撤诉由法院裁定。法院会审查撤诉申请有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是否存在规避法律等情况。若没有这些问题,法院一般会准许;若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法院则裁定不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25-04-08 08:4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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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定移送管辖后,原告能申请撤诉。按规定,法院受理到判决前,原告可自行决定是否撤诉,这是其诉讼权利。

2.但原告申请撤诉后,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法院会审查撤诉有无损害他人权益、规避法律等情况。

3.若不存在违规,法院一般准许;若有违法违规,法院将不准许。最终决定权在法院。

2025-04-08 08:05:0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自行决定移送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因为这属于依职权作出的决定。2、管辖,是指各级人民之间以及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等。3、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做法。4、如果是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5、《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人民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8、从文义解释角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不应限于当事人已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仅有权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三类裁定上诉。如果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限制理解为“处理管辖异议的”,则采用后面的表述显然更加精确。因此,笔者认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不应理解为行为要件,而应指一种客观状态,即对管辖问题存在不同认识从而需要确定的一种状态。人选择在受诉而不是别的提讼,当然就是认为受诉对该案有管辖权,在某种意义上这也就是原告管辖“异议”的行动体现。并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系采用穷举加兜底的方式规定了哪些情形可以使用裁定的形式作出,如果我们将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情形排除在第(二)项“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之外,则根据依职权移送管辖行为的职权主义特性,及该移送行为涉及两地工作协调的客观实际,其实更适合用函的形式。当然我们也可以说该裁定的法律依据在第(十一)项,然而依职权移送管辖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少见,前面十项穷举都没有该类情形,却用兜底条款来涵括,难言符合立法的一般方法。9、从体系解释角度,赋予类案当事人上诉权有利实现民事管辖争议解决制度的自洽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依职权移动管辖(第三十六条)、支持管辖异议移送管辖(第三十八条)分别进行了规定。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合并两者,仅在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移送管辖制度,且在同条、同款中明确:受移送的如果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我们认为当事人无权就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提起上诉,则当事人在受移送再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受移送审查认为管辖异议成立的,又该如何处理依照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移送无权自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此种情形下如何制作回复当事人管辖异议的裁决况且,报请上级指定管辖,事实上也就侵害了当事人就管辖异议裁定再行上诉的权利,这就在民事管辖争议解决的制度体系中留下一个难以弥合的硬伤。而如果当事人有权就人民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提出上诉,则当事人可在案件移送前即充分表达其意见,也能顺畅地实现管辖争议解决的二审终审制。如此,方可以实现民事案件管辖争议解决制度的体系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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