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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该怎样履行

廖** 河南-南阳 房屋买卖咨询 2025.04.06 10:24:20 347人阅读

卖方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该怎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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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去世,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分情况处理。若有继承人,合同一般继续有效,继承人继承权利义务,买方能要求其协助过户。若继承人不配合,买方起诉追究违约责任。

2.若卖方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房屋可能归国家或集体。此时合同履行复杂,买方先确定归属主体再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

3.整个过程中,买方要注意收集留存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保障自身权益。

2025-04-06 13:4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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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卖方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分情况处理,有继承人时合同通常继续有效,可要求继承人履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合同履行复杂,需先确定房屋归属再协商或诉讼解决,买方要留存好相关证据。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卖方有继承人时,继承人继承合同权利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等手续。若继承人不配合,构成违约,买方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若卖方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房屋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合同履行需先明确房屋归属主体,再协商合同履行,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整个过程中,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对买方维护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如果您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04-06 13:0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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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需分情况处理。若有继承人,合同一般继续有效,继承人继承权利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若不配合可起诉维权。
2.若卖方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房屋可能收归国家或集体,合同履行复杂。买方要先确定房屋归属主体,协商履行事宜,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3.建议买方在整个过程中注意收集留存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4-06 11:42: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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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卖方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依情况而定。当卖方有继承人时,依据法律合同继续有效,继承人继承卖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这意味着买方有权利要求继承人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像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若继承人不配合,买方可以其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2)若卖方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房屋可能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种情况下合同履行会更复杂,买方要先确定房屋归属主体,再与其协商合同履行事宜,若协商不成则可通过诉讼解决。

提醒:
在卖方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务必收集留存好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06 10:4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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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卖方有继承人
合同继续有效,买方有权要求继承人继承卖方合同权利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若继承人不配合,买方可以继承人违约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若卖方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房屋可能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买方先确定房屋归属主体,与之协商合同履行事宜,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无论哪种情况,买方都要注意收集和留存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025-04-06 10:33:2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死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学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虽然买受人支付了购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买受人只享有合同债权。且《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在出卖人去世时已经转为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与买受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转移房屋所有权是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买受人不能强制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卖人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死亡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因此,出卖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对合同义务予以承继,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并依法享有继承出卖房款的权利,买受人应当承担支付尾款的责任。目前实践中,通常会比较倾向于按第二种观点处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三)债务相互抵销,似乎合同权利义务还继续存在,似乎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该自然终止、一方当事人死亡后。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7种;(四)债务人依法将债务提存。按照这个逻辑来说。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的话;(五)债权人免除债务。这种看似矛盾的两点正是产生前面两种观点的主要依据,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衡平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应当区别对待,没有不存在例外的规则。首先,比如,即“合同相对性原则”。我国也同样如此,关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之精神,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了,也不能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一方当事人死亡,显然不属于上述(一)至(六)的情形,显然法律是无法对死人有约束力的,而当事人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不将一方当事人死亡约定为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话;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多数都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作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财产的权属变更不应影响成立在先的租赁一样,也是前面两个案件法律争议发生的根本原因,即(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说,从维护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之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是否继续有效。这条法律确定的原则,其继承人也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二)合同解除、我国法律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另外,《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关于第三人受益合同。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应该随着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也就是说合同效力终止了。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合同相对性原则也是有例外的,这显然与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有冲突,直接导致了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风险,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放弃继承财产,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其次,但尽如一个比较有名的谚语所说。当代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为了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安全。而一旦当事人死亡、能力,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这些突破性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从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法律思想的转变,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然而;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同理。至于说如何履行一。因此,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则应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即被继承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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