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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与行政处罚的竞合是什么意思?

张* 安徽-宿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3.11 16:32:18 22人阅读

我哥哥的大儿子前段时间出了些事,开始说是挺严重的,触犯了好几个法,不过后来判的没预想那么大,说是刑事犯罪行政处罚的竞合的原因,想问问这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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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一个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只处一种处罚,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如果先已经受过行政处罚,后构成犯罪需要刑事处罚,已经执行的行政处罚应该抵折刑期。这也就是刑事犯罪与行政处罚的竞合。

2018-03-11 16:44: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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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与行政处罚的竞合属于法条竞合,意思就是在立法过程中,法律条文偶尔会出现“走顶”情况,比如,某人违反了森林法,同时这个情况也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这两部法律都可以对这一个违法事实进行处罚,那么在行政处罚上,就不能两部法律同时对着一个违法事实同时进行处罚,这在行政处罚法上也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那个行政机关处罚在先,后一个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对此进行行政处罚,如果非要处罚,也只能避开先前处罚的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比如,先处罚的行政机关给与了当事人罚款决定,后一个行政机关就要避开罚款情况,可以给予当事人其他处罚,比如警告,责令改正等都可以,在实际工作中,某人或某单位违反了行政处罚,同时又违反了刑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就不能进行行政处罚,构成触犯刑法了,就要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绝对不能避重就轻,一定要移交公安机关,这在行政处罚法中有规定,关于法条竞合的具体说明,在行政处罚法释义当中有详细解释,你可以参考查看

2018-03-11 16:34:18 回复

法律竞合是否会引起问题以及所引起问题的严重程度,要视相关法律规范所别规定的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而定。如法律效果完全重合,则不会引起太大的问题。也就是,不存在其中一些法律规范否定另外一些法律规范的问题。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在法律适用中没有实际意义。如在我国,下位法往往照抄上位法的规定,虽然其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可是它对法律适用却影响不大。但是,如果所涉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效果并不相同,就可能存在规范之一是否排除另一规范的适用的问题。在这里,由于系争法条所导出的法律效果并不相同,因此这些不同的法律效果是否得并存地发生,或者其中之一将排除另一的适用性而使得只有前者的法律效果才能发生,就容易产生争议。如果系争不同的法律效果在性质上能够并存,则所涉规范之间并不发生其中某一规范是否排除另一规范的适用的问题;反之,如在性质上已经不能并存,则当然两个以上规范之中便只有一个能够被适用。因为一般认为法规范同时要求A与非A之法律效果,是不能被理解的,是违反同一律的,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必须决定两者之中哪一个法律规范应该让步,哪一个应该适用。所以,多个法条的构成要件重合或包含,而其分别规定的法律效果不同,且互不兼容者,构成规范冲突,我们通常称之为“冲突式的法律竞合”。反之,法律效果虽然不同,但可并容时,它们在适用上不互相排斥,也不具备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意义下的特别与普通关系,它们在学说上被称为“并存式的法律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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