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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在北京市工作,他家里的房子,被修建高速公路给占领了,现在出现了问题,所以问问道路拆迁征收行政复议的规定
征收拆迁是由多个具体行政行为组成的,包含且不限于批准行为,公示公告程序,调查确认程序,评估行为等,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起复议。
你好,我给出的道路拆迁征收行政复议的规定是房屋征收和补偿是市、县人民政府的职权。征收决定也是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所以,如果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具体负责接收复议申请的机构是上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局)。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道路拆迁征收行政复议申请书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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