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安徽法律咨询 > 亳州法律咨询 > 亳州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被害人属于刑事辩护的主体吗
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18631629906

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15210882063

师瑞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15711292699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被害人属于刑事辩护的主体吗

李* 安徽-亳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4.01 04:42:34 354人阅读

被害人属于刑事辩护的主体吗

其他人都在看:
亳州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亳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 刑事辩护主体明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不在此列。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关键参与主体,拥有多项权利,如控告权等。
2. 其作用在于参与诉讼,提供案件情况与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问题进行,辩护人依据事实法律为其辩护。
3. 由此可见,被害人与刑事辩护主体在地位和作用上存在明显差异。
    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共同构成刑事诉讼的重要部分。

2025-04-01 06:54:16 回复
咨询我

被害人不属于刑事辩护的主体哦,刑事辩护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是重要的参与主体呢,他们享有控告权、申请回避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等权利。他们主要是参与诉讼过程,把有关案件的情况和证据提供出来,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刑事辩护呢,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不应该处以刑罚以及怎样处以刑罚等问题进行的辩护。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之,被害人和刑事辩护的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有着不一样的地位和作用。

2025-04-01 06:45:42 回复
咨询我

在刑事领域,被害人并非刑事辩护的主体。刑事辩护的主体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据重要地位,拥有诸多权利,如控告权,可对犯罪行为提出控告;申请回避权,若觉得相关人员可能影响诉讼公正,可申请其回避;还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权,能委托代理人协助自己参与诉讼。其主要作用在于亲身参与诉讼过程,如实提供案件的相关情况与证据,全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刑事辩护主要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受何种刑罚以及怎样量刑等问题展开。辩护人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致力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被害人与刑事辩护的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有着截然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2025-04-01 06:07:07 回复
咨询我

被害人不属于刑事辩护主体,其为刑事诉讼重要参与主体,享有多项权利并参与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刑事辩护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问题进行,辩护人依事实法律为其辩护。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明确区分被害人与刑事辩护主体的角色和作用。被害人应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如准确提供案件情况和证据,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司法机关也应保障被害人的参与权,让其充分表达意见。对于辩护人,应要求其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得误导或损害被害人权益。在司法实践中,要加强对两者的规范和引导,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

2025-04-01 05:36:41 回复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000元以下的罚款、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妨害证据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论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所谓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露隐私等方法要挟、恐吓证人,使其提供虚假证言或改变自己已经提供的真实证言。所谓引诱,是指利用金钱、财物、女色等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诱惑、勾引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所谓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证人变更、否认已向司法机关提供符合客观情况的实事求是的证言内容。所谓提供伪证,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证言,如威胁、引诱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虚假证明;或者让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有利于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证言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上述行为还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是发生在其中,而是在刑事诉讼前或后,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在刑事诉讼的整体过程中,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含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等各个阶段。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