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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转让股权无效的情形包括

余* 上海-奉贤区 股权咨询 2025.03.30 05:43:20 489人阅读

哪些情形属于转让股权无效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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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方面,法律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与交易安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对交易行为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国有股权涉及公共利益与国有资产安全,未经审批转让破坏了管理秩序,所以可能被判定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时,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市场公平交易环境。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法律自当否定此类协议效力。

(3)转让主体不适格,民事行为能力是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前提。不具备相应能力的股东,无法正确认识转让行为后果,协议自然不产生法律效力。

(4)公司章程是公司“宪法”,对股权转让特殊规定是公司自治体现。违反规定的转让违背了公司设立时各方约定,认定无效可维护公司治理稳定。

提醒:
进行股权转让时,务必确保行为合法合规,遵守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保证主体适格且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2025-03-30 12:01: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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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在多种特定情形下会被判定无效。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转让主体不适格以及违反公司章程特殊规定,这些情况均可能致使股权转让无效。

为避免股权转让无效带来的诸多问题,有以下建议:
1.
涉及国有股权等需审批的转让,务必严格按照规定,在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后再进行转让操作。

2.
转让方与受让方都应秉持诚信原则,确保交易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务必确认转让主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
股东转让股权前,需仔细研读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保证转让行为完全符合章程要求,确保转让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2025-03-30 10:2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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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几种特定情形常致股权转让无效,认定无效后各方需依法恢复原状。
法律解析:
首先,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尤其是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时,像未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擅自转让国有股权,转让行为易被判定无效。其次,当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所签股权转让协议不具法律效力。再者,若股东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其签订的转让协议同样无效。最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殊限制且明确违反规定转让无效的,不符合章程要求的转让会被认定无效。一旦股权转让被认定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各方要恢复到转让前的状态。

如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你遇到相关问题或不确定自身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30 09:0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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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涉及国有股权的转让,在进行交易前务必确认已获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审批,确保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各方应秉持诚信原则,不进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确保自身行为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
(三)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核实转让主体是否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可查看相关身份证明、了解其精神状态等,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协议无效。
(四)股东在转让股权时,要仔细研读公司章程,严格按照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操作,确保转让行为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5-03-30 08:4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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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规强制规定时,股权转让可能无效。像没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就转让国有股权,这违背效力性强制规定,转让或无效。

要是转让方和受让方恶意勾结,为私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这种股权转让协议没效力。

转让主体不合适也不行。例如股东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那其签的股权转让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若对股权转让有特殊限制,违反规定的转让会被认定无效。一旦无效,各方要依法恢复原状。

2025-03-30 07:31:47 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转让包括什么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股权转让有哪些形式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您好,关于股权转让包括什么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股权转让有哪些形式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股权转让有哪些形式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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