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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过失伤害鉴定标准是什么

吴* 广西-来宾 司法鉴定咨询 2025.03.28 10:37:28 368人阅读

法律上过失伤害鉴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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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伤害的鉴定标准主要是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相关法规为依据。我们一般得从损伤程度和损伤后果这两个方面来进行判定。要是损伤把人体的组织器官结构给破坏了,或者让功能出现障碍了,经过鉴定达到一定程度,像轻伤了、重伤了之类的标准,那就可以认定为过失伤害了。

啥是轻伤?就是各种物理的、化学的以及生物的外界因素作用到人体上,造成了组织和器官结构有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出现障碍了,但还没严重到构成重伤,也不属于轻微伤害的那种损伤。

而重伤,那可就严重了,意味着机体的完整性遭到了特别严重的破坏,或者功能严重出现障碍了。

具体到鉴定这件事,那得由专业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来干。他们会依据相关的标准,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的判断。就好像医生给病人看病一样,得仔细地检查、分析,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这可是一件很严肃、很专业的事情,可不能马虎。

2025-03-28 15:54: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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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劳动相关事务或各类法律纠纷时,对于过失伤害的认定至关重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相关法规成为了主要的依据。

从多个方面进行判定是确定过失伤害的关键。首先看损伤程度,这涵盖了对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的破坏情况,以及由此导致的功能障碍程度。例如,某些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后,使得组织、器官结构出现一定程度的损害,像皮肤的大面积破损、骨骼的轻微骨折等,这就是结构方面的破坏。同时,功能方面,可能会出现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影响,如肢体运动功能受限、呼吸功能减弱等。

若这种损伤经鉴定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认定为过失伤害。其中,轻伤的界定较为明确,即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后,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但尚未构成重伤,也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比如,手指被机器压断一部分,经过鉴定符合轻伤标准。而重伤则意味着机体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或功能严重障碍,像严重的颅脑损伤导致昏迷、肢体瘫痪等。

具体的鉴定工作必须由专业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来进行,他们会依据相关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严谨的判断,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平性,为后面的法律处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2025-03-28 14:2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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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伤害的鉴定标准主要是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相关法规为依据。通常会从损伤的程度以及损伤所带来的后果等方面来作出判定。要是损伤使得人体的组织器官结构遭到破坏或者其功能出现障碍,经过鉴定达到一定的程度,像是达到轻伤、重伤等标准的话,就可以认定为过失伤害。轻伤指的是各种物理、化学以及生物等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后,造成了组织、器官结构有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出现障碍,但还没有构成重伤,同时也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情况;而重伤则是机体的完整性受到了严重的破坏或者功能出现了严重的障碍。具体的鉴定工作需要由专业的法医学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的判断。

2025-03-28 13:0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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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伤害的鉴定标准主要是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相关法规为依据。在进行判定时,通常会从损伤程度以及损伤后果这两个重要方面着手。

要是损伤使得人体的组织器官结构遭到了破坏,或者其功能出现了障碍,并且经过专业的鉴定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像轻伤标准或者重伤标准等,那就可以认定为是过失伤害了。

这里的轻伤,指的是各种物理、化学以及生物等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之后,造成了组织、器官结构有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是部分功能出现了障碍,但还没有构成重伤,同时也不属于轻微伤害的那种损伤情况。而重伤,意味着机体的完整性被严重破坏了,或者是功能出现了严重的障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具体的鉴定工作必须由专业的法医学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来进行,他们会依据相关的标准以及实际的情况,进行综合全面的判断,这样才能得出准确可靠的鉴定结果。

2025-03-28 11:4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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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伤害的鉴定标准主要是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相关法规为依据。通常,是从损伤的程度以及损伤所带来的后果等方面来进行判定。要是损伤让人体的组织器官结构遭到了破坏,或者让其功能出现了障碍,经过鉴定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像轻伤了、重伤了之类的标准,那就可以认定为过失伤害了。

轻伤,就是各种物理、化学以及生物等外界因素作用到人体身上后,造成了组织、器官结构有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出现了障碍,但还没构成重伤,也不属于轻微伤害的那种损伤。而重伤,就是机体的完整性受到了严重的破坏,或者功能出现了严重的障碍。具体的鉴定工作,得由专业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并且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的判断。

2025-03-28 11:11:07 回复

医疗事故鉴定与人身伤害的过错鉴定的区别从我国目前的鉴定体制来看,医疗纠纷的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医疗鉴定;二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即司法鉴定。由于二者的启动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鉴定方式、鉴定内容不尽相同,必然导致两种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公信力”相差巨大,所以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简单的论述和比较。希望在患者及其家属在明确各方面利弊的情况下,做出取舍和选择,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启动程序不同首先,应当说鉴定是一种“被动”的行为。它是鉴定组织应纠纷双方或纠纷处理部门的要求,对纠纷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理性的判断,最后得出结论性意见的行为。因此,任何鉴定都存在鉴定启动的问题,即谁有权委托鉴定组织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学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两种启动方式。前者属于行政鉴定,解决的是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和赔偿调解问题。后者属于自行委托的鉴定,其作用在于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判定的标准”。司法鉴定是于自行委托鉴定和行政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申请或法律服务机构申请,委托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机关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指令或直接委托专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此,从比较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可以看出,二者的启动程序是不同的。由于司法处理是目前法制国家认同的所有纠纷最终救济途径,司法处理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加之司法鉴定在启动之前,双方的医疗纠纷已经至,法官对于案件的全部情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对于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专业技术问题以及法律问题都有比较全面的认识,显然法官委托鉴定可能有更强的针对性,提供的材料更加客观、真实、全面。因此,从鉴定程序的启动上看,司法鉴定优于医疗鉴定。二、鉴定人员的组成不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省、市两级医学会分别组建辖区范围内的医学专家库,由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中抽签选择医学专家参加医学鉴定,鉴定人员是都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医学专家。而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两名以上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法医学专家主持鉴定,同时可特邀或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加鉴定。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都有临床医学专家的参与,所不同的是,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数量的多少和在鉴定中的主次地位。因此,医学鉴定、司法鉴定各有利弊。但是,鉴定毕竟是一项法律服务的特殊工作,有特殊的鉴定思维和鉴定方法。这其中还涉及法律问题、证据审查和甄别以及事实认定等问题。因此,单纯的临床医学专家开展鉴定很难让鉴定做得完美。三、鉴定的组织者不同鉴定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有组织、有秩序进行的社会行为。强调鉴定的法律程序性,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任何影响公正的因素都可能影响鉴定的效力。因此,鉴定的组织者也是鉴定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医学鉴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一方面医学会组建本辖区的专家库;另一方面,由医学会设立医学鉴定办公室承担鉴定事务。医学会在整个医学鉴定过程中扮演了组织者的角色。司法鉴定的组织者是司法鉴定机构,其在鉴定中的功能与作用,与医学会相比并没有明显的差别。但是司法鉴定机构与医学会二者,在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上却有明显的不同。医学会虽然是一个的社会团体,但他由于在卫生挂靠,由政府出资设立,并由当地卫生行政官员管理,实质上它与卫生及医疗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是医学会的会员(单位)。而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于不同的司法机关,是在司法登记注册并受其监督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与医疗机构的组织关系相对松散,受到医疗机构的影响相对较少。因此,在医疗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受到患者及其家属的青睐。四、鉴定的内容和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这是两种鉴定最根本的不同点,也是司法鉴定在诉讼中更多地为法官采信的原因。前文已经介绍过了,鉴定的目的就是要解决行政处理和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一些疑难专业技术问题。在一般的诉讼中,法官可以比较明确地向鉴定人提出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由于具有专门的鉴定知识和经验,又有法律知识,长期与司法人员接触,因而比较容易理解法官所提出的鉴定目的,从而能够有针对性地完成鉴定任务,弥补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医学专业知识不足的缺陷,尽可能的使案件科学、公正的裁判。在涉及民事赔偿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强调违约问题,目前一般是将医疗损害事件作为侵权纠纷来处理。因此,法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医疗损害事件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1、损害行为,通俗讲,就是医院在治疗、抢救的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这里需要提醒广大患者及其家属,这里所讲的过错行为是现实存在、并且可以用相关证据证明的“过错行为”。对于这个问题,患者及其家属作为受害人,千万不要“想当然”!在日常接待患者及其家属的咨询时,有很多患者家属会说类似的话:“我们家的亲属到医院抢救不到五分钟就死亡了,医院一定有责任!”。像这样的“理由和依据”,无论是医疗诉讼或者是鉴定,都是站不住脚的,根本就是不堪一击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疗技术问题确实不懂,你可以携带相关资料找专业医疗律师咨询相关事宜,如果在你的周围找不到专业的医疗律师的,你可以先找医疗相关专业的医师,先看看病历资料,听一听家属见到的医疗、抢救的过程,让他们凭借自己的专业经验,给你们分析一下意见。如果要走医疗诉讼或者鉴定,应当是一个很慎重的过程,希望患者及其家属在有了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再决定下一步采取的方式。2、损害结果,就是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的功能障碍、器官缺损、身体残疾、患者死亡的结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手头上有“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报告”。可以客观的证明受到的损害后果的,就可以作为损害后果的证据。3、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医疗纠纷中的核心和难点,由于患者到医院进行治疗时本身就是存在其他疾病的,怎样区别损害后果是由于原发疾病造成的,还是医院的医疗损害造成的,需要通过鉴定来区别,再划分责任大小。在法律的责任划分上讲求“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伤害后果就是由于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在能够确定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该条应当说是属于“结论性”的了。在判定上需要医疗专业技术的支持。而其后3、4两个要件,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法官难以判断真伪,即使医疗机构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举证,法官也难以从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中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法官更多地需要专业鉴定机构来解决这些问题。司法鉴定正是满足了法官的这一要求,在鉴定中着重解决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医疗事故鉴定却难以解决问题。虽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鉴定办法》的规定,医学会专家组做出的鉴定应当包括上述特定内容。但是,由于传统思维和卫生行政处理的特定要求的原因,目前医学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仍然只注重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的级别等等。这就使得医学鉴定不能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导致法官不得不重新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五、鉴定的监督机制不同鉴定的监督包括对鉴定人的一般监督和具体鉴定行为的监督,还包括具体鉴定作出的事后监督。鉴定的监督直接关系到鉴定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因此,鉴定的监督机制也是影响鉴定的重要因素。是体现其“公信力”的标准。医学鉴定的监督,主要有三个方面:1、医学会对鉴定专家资格审查的事前一般性监督;多是“资格与资质”审查,录入专家库等等。2、卫生对鉴定专家组出具的鉴定文书进行审查;留样备份、编号、存档等等。3、上级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通常就是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果不服,再次申请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由上一级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重新做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按照医疗事故鉴定规则,有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以最后一次的鉴定结论为准。这就是上级医学会鉴定专家组对下级医学会鉴定专家组的监督机制。司法鉴定的监督,主要是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两个方面:所谓行政监督,是指有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也包括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人的监督管理。这种管理带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监督的力度比较大,也比较有效。司法监督主要是通过法庭对鉴定人提交的鉴定报告的审查,鉴定人出庭质证、对质等方式来完成。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效力和鉴定人的信誉,因而这种监督也是对鉴定人鉴定能力、鉴定资质、鉴定水平等诸多因素的考察。从医疗法律实务上看,鉴定结论是否经过法庭质证,将会直接关系到鉴定的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鉴定结论必须当庭出示并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医疗纠纷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如果没有出庭的,就可能影响到质证的效果,从而影响鉴定的证据效力。相比较而言,医学鉴定的监督力度显然要弱得多,而且没有相应的监督保障措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鉴定的效力。甚至在诉讼中会出现,患者及其家属会强烈反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即便是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已经定性为医疗事故的,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事故级别的判定不满意,要求再行司法鉴定的要求。另外,从程序的严肃性上讲,司法鉴定的鉴定书(鉴定报告)都要求有鉴定人的签字规定,而医疗事故鉴定却出现没有鉴定专家的亲笔签字,不符合诉讼法基本的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集体负责制”会发生集体都不负责的尴尬局面。倘若,鉴定人的责任心不强,当事人就会对其鉴定结论的“信服力”大打折扣。从利益关系上看,当地医学会及其抽取的专家库的医师,在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时,还可能会考虑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构成医疗事故须报国家卫生部”的规定,这对其医院及院长政绩的影响是很大的。所以,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在做出鉴定结论的时候,往往很“谨慎”。从上面的叙述和比较中我们不难看出,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一个环节,而司法鉴定则是司法机关(尤其是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公断医疗纠纷案件的常规程序。从司法鉴定与医疗鉴定的区别中不难看出司法鉴定优于医疗鉴定。从“公信力”上看司法鉴定也优于医疗鉴定。从医疗纠纷的法律实务上看,在鉴定方式的选择上,如果是以“人身伤害”的,则在诉讼程序中必然要做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认定为有“人身伤害的过错行为”的,那么按照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通常情况下是高于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为事故,应当赔偿的数额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鉴定的公正性,还是从赔偿数额的衡量,司法鉴定程序对患者及其家属更为有利。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处罚: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例如:过失爆炸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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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失伤害罪会被拘留吗,法律上有何明文规定

    专业解答在过失致人重伤案调查中,警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决定刑事强制措施。若嫌疑人正在实施犯罪、受害者指认、发现犯罪证据、担心逃脱或篡改证据、身份不明、有重复犯罪记录等情况,公安部门可依法拘留。取保候审、拘传、监视居住等其他措施也将根据个案实际适用。

    2024.08.18 17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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