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38条第3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018-03-10 14:36:16 回复
关于你问的缓刑是否属于受过刑事处罚,我的回答如下,从刑罚的定义来看:刑罚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限制和剥夺,体现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由此可归纳为刑罚具备如下三特征:一是适用于犯罪人;二是适用依据是刑事法律的制裁方法;三是对犯罪人某种权利予以限制或剥夺。据此,我国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虽没列在刑法第三章刑罚的种类中,但完全符合刑罚性质和特征,是刑罚外延的体现,因此应属于刑罚的范畴和刑罚的类别。但是,我国《刑法》第三章刑罚的种类中,只规定了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并没有包括缓刑,另外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38条、第72条中虽对管制和缓刑增加了“禁止令”的规定,但是,《刑法》并没有明示该“禁止令”是主刑还是附加刑。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解释出发,不能认定缓刑是刑罚的类别。
2018-03-10 14:25:16 回复
1、缓刑,是定罪后,刑罚暂缓执行。一般法院会判决一个缓刑考验期。只要考验期经过,犯罪人没有违法缓刑的相关的规定,那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说直白点,就是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2、相关的法系是刑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上述是缓刑属于受过刑事处罚的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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