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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帅律师

郑帅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景德镇仲裁委员会景德镇国际仲裁院第四届仲裁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普通犯罪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工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重庆工商大学法律硕士事业导师,至今执业十年以上。服务客户方面:该律师曾在长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具备丰富的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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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犯罪既遂如何认定

房* 重庆-奉节县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3.26 07:42:38 331人阅读

盗窃罪的犯罪既遂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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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失控加控制说强调从被害人和行为人双重视角认定盗窃罪既遂。被害人丧失对财物有效管理支配,同时行为人实际取得并控制财物,才构成既遂。
这一认定标准综合考量了犯罪行为中双方的状态,避免单一角度判断的片面性。

(2)不同性质财物的判断标准差异,是对失控加控制说的具体细化。小件财物藏入怀中、口袋脱离原控制范围,大件财物搬离原存放地至行为人能控制场所,都符合既遂条件。这是基于财物特性对控制状态的合理界定。

(3)网络盗窃虚拟财产,成功获取并能自由支配时视为既遂。这适应了网络时代犯罪形式的变化,将传统标准延伸至虚拟领域。

提醒:
在实践中认定盗窃罪既遂要全面考虑财物性质等因素,对于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03-26 13:03: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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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普通财物,要综合财物各方面因素判断。像拿取小件财物,一旦藏入怀中这类使财物脱离原本控制区域的行为,就可考虑认定为既遂。

(二)面对大件财物,重点看是否被搬离原存放处并转移到行为人可掌控的地方,达成此条件即构成既遂。

(三)涉及网络盗窃虚拟财产,只要行为人成功拿到且能随意支配虚拟财产,便视为既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这里认定盗窃罪成立,其实也蕴含着对盗窃既遂情形的界定,即通过盗窃行为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控制等符合上述情形的,就构成相应犯罪。

2025-03-26 12:5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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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既遂认定,流行的是失控加控制说法。从被害人看,财物脱离实际掌控,就是失去有效管理支配;从行为人讲,实际拿到并能控制财物。

财物特性不同,判断标准有差异。像小件物品,藏进怀里等脱离原范围算既遂;大件财物,搬离原地点到自己能控制之处,构成既遂。

网络盗窃虚拟财产,成功获取且能自由支配时,就是既遂。总之,核心是财物控制权从被害人转到行为人手里。

2025-03-26 12:1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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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盗窃罪既遂认定采用失控加控制说,关键看财物是否从被害人控制转移到行为人控制。
法律解析:
从法律层面看,盗窃罪既遂的判定需要兼顾被害人和行为人两方面。从被害人角度,财物一旦脱离其实际控制,丧失有效管理支配,就具备了既遂的一个条件;从行为人角度,实际取得并能控制财物才符合既遂要求。不同性质的财物有不同判断标准,小件财物藏入怀中或口袋脱离原控制范围即既遂,大件财物搬离原存放地至行为人能控制的场所构成既遂。网络盗窃虚拟财产,成功获取并可自由支配时视为既遂。这些规定是为了精准界定犯罪状态,维护法律的公平。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与盗窃罪既遂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对这方面法律知识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3-26 10:5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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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既遂认定采用失控加控制说是合理且符合司法实践需求的。该认定标准从被害人和行为人双角度出发,全面考量了财物控制权的转移,确保司法判定的公平性与准确性。

为更好地运用这一标准,有以下建议:
1.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各类财物性质、形状等复杂情况,应严格依据既定的不同判断标准进行认定。对于小件财物,着重审查是否确实脱离原控制范围并被行为人掌控。对于大件财物,则看是否转移至行为人可控制场所。
2.随着网络犯罪的增多,针对网络盗窃虚拟财产,需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真正实现自由支配虚拟财产,这需要结合虚拟财产的特点和交易规则来综合认定。
3.法官应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深入理解和把握失控加控制说的内涵,在具体案件中灵活且准确地运用该标准,实现司法公平。

2025-03-26 09:34:3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除了极少数犯罪情节严重,以针对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案件应当定罪处罚外,绝大多数盗窃案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定罪。因此,犯罪分子指向的犯罪地点不同,具体犯罪对象不同,就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所以,正确掌握盗窃既遂与未遂非常重要。笔者认为,要按照刑法关于既遂与未遂的科学定义和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首先,必须看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所谓完备,就是要重点掌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与客观方面是否采取秘密手段将财物实际控制。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否则尽管客观上有秘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盗窃。同时要认真分析客观方面是否盗取了财物和将财物窃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获取财物的实际结果。其次,还要重点研究和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和空间。因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物控制范围和空间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下,范围和空间是不同的。要准确界定财物控制范围后才能准确认定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控制的财物是否失控。再次,要从盗窃犯罪行为人行为状态和结果状态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财物失控状态进行分析,看盗窃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完全失控。因此,笔者认为,鉴别盗窃犯罪分子的既遂与未遂,要从整个盗窃行为的主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坚持“实际控制完全失控”为妥。这种观点更合乎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已着手犯罪后其行为是否得逞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盗窃既遂:一、入户盗窃,将财物盗出户外的二、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盗窃,将财物盗出单位的围墙,门卫室或大门的三、在大型企业盗窃,将财物盗出该企业内核算的分厂,科研所等围墙或区域的四、在本单位或餐厅,洗浴等公共场所,盗窃单位或他人财物,将盗窃的财物藏匿于自己的皮包,衣服内以及保管或使用的保管箱,更衣箱内的五、多个单位共同办公的写字楼内的工作人员,在该写字楼内盗窃其他单位财物,将财物盗离单位办公室或楼层的六、入自选商场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已通过收银台或未购物通道出口得七、在商店柜台内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带离该柜台售货员实际控制的范围或藏匿的八、扒窃财物,将扒的财物已脱离失主身体或者提包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对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一、入户盗窃的既遂认定是怎样的对于“入户盗窃”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1、“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2、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盗窃”时,也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二、入户盗窃未遂如何界定入户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毫无疑问属于盗窃罪既遂。但是,对于入户盗窃,没有窃得财物或者窃得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是否就属于未遂呢?对这两种情形应当加以区分。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对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一、入户盗窃的既遂认定是怎样的对于“入户盗窃”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1、“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2、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盗窃”时,也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二、入户盗窃未遂如何界定入户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毫无疑问属于盗窃罪既遂。但是,对于入户盗窃,没有窃得财物或者窃得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是否就属于未遂呢?对这两种情形应当加以区分。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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