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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失控加控制说强调从被害人和行为人双重视角认定盗窃罪既遂。被害人丧失对财物有效管理支配,同时行为人实际取得并控制财物,才构成既遂。
这一认定标准综合考量了犯罪行为中双方的状态,避免单一角度判断的片面性。
(2)不同性质财物的判断标准差异,是对失控加控制说的具体细化。小件财物藏入怀中、口袋脱离原控制范围,大件财物搬离原存放地至行为人能控制场所,都符合既遂条件。这是基于财物特性对控制状态的合理界定。
(3)网络盗窃虚拟财产,成功获取并能自由支配时视为既遂。这适应了网络时代犯罪形式的变化,将传统标准延伸至虚拟领域。
提醒:
在实践中认定盗窃罪既遂要全面考虑财物性质等因素,对于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03-26 13:03: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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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普通财物,要综合财物各方面因素判断。像拿取小件财物,一旦藏入怀中这类使财物脱离原本控制区域的行为,就可考虑认定为既遂。
(二)面对大件财物,重点看是否被搬离原存放处并转移到行为人可掌控的地方,达成此条件即构成既遂。
(三)涉及网络盗窃虚拟财产,只要行为人成功拿到且能随意支配虚拟财产,便视为既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这里认定盗窃罪成立,其实也蕴含着对盗窃既遂情形的界定,即通过盗窃行为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控制等符合上述情形的,就构成相应犯罪。
2025-03-26 12:5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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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既遂认定,流行的是失控加控制说法。从被害人看,财物脱离实际掌控,就是失去有效管理支配;从行为人讲,实际拿到并能控制财物。
财物特性不同,判断标准有差异。像小件物品,藏进怀里等脱离原范围算既遂;大件财物,搬离原地点到自己能控制之处,构成既遂。
网络盗窃虚拟财产,成功获取且能自由支配时,就是既遂。总之,核心是财物控制权从被害人转到行为人手里。
2025-03-26 12:1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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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盗窃罪既遂认定采用失控加控制说,关键看财物是否从被害人控制转移到行为人控制。
法律解析:
从法律层面看,盗窃罪既遂的判定需要兼顾被害人和行为人两方面。从被害人角度,财物一旦脱离其实际控制,丧失有效管理支配,就具备了既遂的一个条件;从行为人角度,实际取得并能控制财物才符合既遂要求。不同性质的财物有不同判断标准,小件财物藏入怀中或口袋脱离原控制范围即既遂,大件财物搬离原存放地至行为人能控制的场所构成既遂。网络盗窃虚拟财产,成功获取并可自由支配时视为既遂。这些规定是为了精准界定犯罪状态,维护法律的公平。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与盗窃罪既遂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对这方面法律知识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3-26 10:5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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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既遂认定采用失控加控制说是合理且符合司法实践需求的。该认定标准从被害人和行为人双角度出发,全面考量了财物控制权的转移,确保司法判定的公平性与准确性。
为更好地运用这一标准,有以下建议:
1.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各类财物性质、形状等复杂情况,应严格依据既定的不同判断标准进行认定。对于小件财物,着重审查是否确实脱离原控制范围并被行为人掌控。对于大件财物,则看是否转移至行为人可控制场所。
2.随着网络犯罪的增多,针对网络盗窃虚拟财产,需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真正实现自由支配虚拟财产,这需要结合虚拟财产的特点和交易规则来综合认定。
3.法官应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深入理解和把握失控加控制说的内涵,在具体案件中灵活且准确地运用该标准,实现司法公平。
2025-03-26 09:34: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