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房产出售给买方,这时第三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买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而应被认定无效,而这时买方则主张自己为善意,应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面对这样的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第13条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也就是说,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交易活动时,需由他的法定代表人代理民事活动;换句话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单独处分财产的权利,若是实施民事行为后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则合同将因为欠缺生效要件而认定无效。但若是合同认定无效,则受让人的交易安全无疑受到威胁。
合同无效当然可以善意取得。 有效的债权合同+公示行为=所有权变动,这没错,但是这不等于所有权变动只有有效的债权合同+公示行为一种方法。所有权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合同加公示是继受取得的一种,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跟合同无关。法律规定可以取得所有权就可以取得,比如法律规定添附可以取得所有权,这和承揽合同有效无效甚至是否有合同毫无关系。
合同无效和善意取得的大致规定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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