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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害要承担责任吗

柳** 湖南-邵阳 诉讼管辖咨询 2025.03.21 07:54:20 427人阅读

因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害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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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若申请人申请错误,比如恶意诉讼并申请保全对方财产,致使对方资金流转受影响产生损失,申请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时,若符合法定程序,通常无需承担责任;若存在违法或过错情形,被损害方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

(3)判断是否承担责任,要考虑保全申请是否错误、损害与保全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因素。被损害方有权要求申请人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起诉维权。

提醒:
申请财产保全时要谨慎,确保有合理依据。被保全方若认为保全错误,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案情不同处理方式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21 11:3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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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避免担责建议:申请财产保全时要确保有合理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不可恶意诉讼和申请保全,以免因申请错误需赔偿被申请人损失。

(二)被损害方维权途径:若因保全遭受损失,先尝试与申请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三)法院保全错误处理:若法院依职权保全存在违法或过错情形,被损害方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025-03-21 10:03: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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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保全致他人损害,可能需担责。财产保全分诉前与诉讼保全,申请有误时,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损失,像恶意诉讼申请保全致对方资金流转受损就需赔偿。

2.  法院依职权保全造成损失,程序合法一般不担责;有违法或过错,可走国家赔偿程序。

3.  判断担责与否,要看申请有无错误、损害与保全有无因果关系。被损害方可要求赔偿,协商不成能起诉。

2025-03-21 09:3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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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因保全造成他人损害,申请人申请错误要担责,法院依职权保全符合法定程序通常不担责,有违法或过错情形可走国家赔偿程序,被损害方有权要求赔偿。
法律解析:
财产保全分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若申请人申请错误,像恶意诉讼并申请保全对方财产致其资金流转受影响产生损失,申请人就需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若按法定程序进行,一般不用承担责任;若存在违法或过错情况,可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判断是否担责要考虑保全申请有无错误、损害与保全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被损害方有权利要求申请人赔偿,若协商不成可起诉维权。如果您在财产保全相关事宜中遇到问题,想了解自身权益和应对措施,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21 08:3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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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全造成他人损害可能需承担责任。申请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与诉讼保全,若申请错误,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损失,像恶意诉讼并申请保全致使对方资金流转受影响产生损失,就需担责。法院依职权保全,符合法定程序通常无需担责,存在违法或过错则可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

1. 申请方若有错误申请行为,要积极赔偿被申请人损失,避免纠纷扩大。
2. 法院在依职权保全时,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出现违法或过错情形。
3. 被损害方在认为自身权益受损时,先与申请人协商赔偿,协商无果及时起诉维权,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2025-03-21 08:05:1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医疗过错未造成损害,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只有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如:医院为获取利益出售假药、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进行不该实施的手术等。“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如: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提示告知义务等。2、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的客体包括法律和法规,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此外,还包括评判医疗行为是否得当重要依据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护理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如果违反这些“法”,则使医疗行为具有了违法性,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3、患者有人身损害结果。只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时,侵权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损害主要是指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如病情加重、器官功能的减退或丧失、患者死亡等,而损害的结果既包括物质性的,如为补救治疗等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等,也包括精神层面所遭受的伤害,如给患者或患者家属造成精神痛苦,侵犯患者隐私权等。4、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活动是一项侵袭性的特殊行为,法律允许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常规及流程对患者身体进行特殊侵袭以治疗患者的疾病。如打针、输液、手术等。所以,绝大多数的医疗行为在给患者治疗疾病、抢救生命、提供健康服务的同时,也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损害。但是,这种损害必须是医务人员有过错或医疗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医疗人员的过错、医疗行为的“违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如何判断医疗过错?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一、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只有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如:医院为获取利益出售假药、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进行不该实施的手术等。“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如: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提示告知义务等。2、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的客体包括法律和法规,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此外,还包括评判医疗行为是否得当重要依据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护理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如果违反这些“法”,则使医疗行为具有了违法性,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3、患者有人身损害结果。只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时,侵权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损害主要是指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如病情加重、器官功能的减退或丧失、患者死亡等,而损害的结果既包括物质性的,如为补救治疗等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等,也包括精神层面所遭受的伤害,如给患者或患者家属造成精神痛苦,侵犯患者隐私权等。4、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活动是一项侵袭性的特殊行为,法律允许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常规及流程对患者身体进行特殊侵袭以治疗患者的疾病。如打针、输液、手术等。所以,绝大多数的医疗行为在给患者治疗疾病、抢救生命、提供健康服务的同时,也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损害。但是,这种损害必须是医务人员有过错或医疗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医疗人员的过错、医疗行为的“违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如何判断医疗过错?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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